中消协是否有资格组织商品比较试验为本案焦点
由北京都贝尔科贸有限公司、北京翰翔新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泽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代表其联营的超群、柏安、沐泽三家电脑生产企业,诉中国消费者协会名誉权纠纷案,今天下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2002年4月至7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组织开展了国产台式电脑商品比较试验。中国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以普通消费者身份从北京、南京等地市场上购买20种品牌的电脑样本,委托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测。7月17日,中消协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比较试验结果。其中有9个品牌样本辐射骚扰超过了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值,这当中包括超群、柏安、沐泽三个品牌电脑样本。试验结果发布后,2002年9月9日,自称与三家电脑生产者联营的三家商贸公司委托北京市德山律师事务所,联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中国消费者协会侵害了他们的名誉权,给其经营造成损失,要求赔偿。
中消协是否有资格组织商品比较试验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助理丁世和(参加诉讼代表)辩称,消费者协会开展商品比较试验具体依据法规有: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消费品和有关的服务比较试验总则》和《制定消费品性能测试标准方法总则》两个国家标准。同时,对商品进行比较试验是国际上消费者组织对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进行商品和服务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和通行做法,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联,作为正式会员,理所当然要按照国际消联《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开展工作。中国消费者协会,包括各级消费者协会开展商品比较试验,完全是依法履行职责。
丁世和还指出,在2002年4月至7月开展的国产品牌电脑比较试验中,自始至终都是严格按照上述两个国家标准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至今样品仍封存在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备查。至于传播,《消法》赋予消费者协会的七项职能中,第七项即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对有问题的产品,将真实情况公诸于众,符合法律赋予的职权,是履行法律赋予职能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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