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提供培训的名义签署的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08:54:33 84 人看过

申请人李称,自2006年7月17日起,我在被申请人的一家电机有限公司从事数控机床的操作,并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提供任何培训。申请人于2008年7月7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书面辞职申请,被申请人回复要求申请人支付违约金。此外,被申请人在2008年7月没有支付申请人的工资。申请人要求:1。10万元违约金协议依法无效;2.被申请人应当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关系转移手续;3.被申请人于2008年7月支付了1200元。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向被申请人辞职是违法的,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了补充协议,协议中约定的培训费用条款有效。如果申请人在未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辞职,将对企业造成严重影响。被申请人承认2008年7月的工资没有支付。考虑到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被申请人同意为申请人更换职位,希望继续在本单位工作,不同意在7月1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后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2006年7月17日至2006年7月17日,双方确定了工作时间。补充协议规定:“企业应为员工提供培训……自签署补充协议之日起,如果乙方(指申请人)因乙方(指申请人)原因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指被申请人)支付报酬。”一次性违约金10万元。“2008年7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书面辞职申请,并坚持工作至8月7日。被申请人未能与申请人就违约金达成协议,不同意申请人的辞职请求,也没有办理文件转移手续。申请人在d但被申请人没有支付申请人的工资。在庭审过程中,被申请人声称向申请人传授的操作方法、技术技能和经验属于培训内容,但没有发生具体的培训费用。

III.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没有向申请人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的特殊培训费用。因此,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要求违约金10万元,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5条的规定,属于无效协议。因此,申请人无需向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申请人在离职前一个月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书面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申请人于2008年7月当值。根据《劳动法》第50条,被申请人应于7月支付工资。

四、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否有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只有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培训并实际产生培训费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才能与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限。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不得超过服务期内未履行部分分摊的培训费用。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提供特殊培训,也没有实际发生培训费用。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无效。从本案可以看出,用人单位的违约金协议必须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框架内达成,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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