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蓬江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4:46:13 140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农村村民住户只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省市规定的标准,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3)申请的宅基地应是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如占用农用地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4)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

二、办理材料

所在村小组出具意见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陆江门市网上办事大厅,网上注册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个人账户。

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3)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电子《收件回执》(行政许可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打印《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预收件回执》、《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才正式受理的,部门收到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出具《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

4)审查。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审查要求做好配合工作。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蓬江区民房建设用地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5)领取结果。经实施机关审查通过并予以许可的,对申请人发出《蓬江区民房建设用地许可证》。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当地国土资源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当地国土资源所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预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预受理,出具《不予预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预受理。预受理后,当地国土资源所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管理股递交预受理资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蓬江区民房建设用地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当地国土资源所自取《蓬江区民房建设用地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二路62号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蓬江区国土规划和环境保护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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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06日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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