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补贴关税是对接受任何津贴或奖金的外国进口商品附加征收的一种关税,是差别关税的重要形式之一。反补贴税的目的在于为了抵消国外竞争者得到奖励和补助产生的影响,从而保护进口国的制造商。因此,国际上对反补贴关税也是有做出相关的规定。
反补贴关税的国际规定:
1.只有根据相关规定发起和进行了调查才可征收反补贴税。一般应根据受影响的工业部门或以受影响的工业部门名义提出的书面要求发起调查,以确定所称补贴的存在、程度和影响情况。该书面要求应包括说明存在上述情况的充分证据:
(1)补贴,如有可能,说明补贴的金额;
(2)在本协议解释总协定第六条的意思范围内的损害;
(3)补贴的进口品与所称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在特殊情况下,如有关当局在没有接到此种书面要求的情况下决定发起调查,他们必须占有以上(1)至(3)项的充分证据才可进行调查。
2.每个签约国必须通知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委员会:(1)其有资格发起和进行本条所指调查的机构;(2)发起和进行此种调查的国内程序。
3.当调查机构确信已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可以发起一项调查时,应将此事通知其产品受到调查的签约国或诸签约国,以及调查机构所知的有利害关系的各出进口商及诸起诉人,并应发布一项公告。在决定是否进行调查时,调查机构应考虑到居住在另一签约国领土上的原告方的分支机构所采取的立场。
4.在发起一项调查及调查之后,必须同时考虑补贴及其引起损害的证据。无论如何,(1)在决定是否发起调查,和(2)此后在不迟于按本协议规定可采取临时措施的最早日期发起的调查过程中,都应同时考虑存在补贴及其损害的证据。
5.上述第3款所指公告必须说明要调查的补贴做法或各种做法。每个签约国应保证调查机构为所有有关签约国和有关各方提供恰当的机会:一经要求,就可查看一切有关非保密资料(如第6款和第7款中所说明的那样)和调查机构在调查中所使用的有关资料,并使他们能在口头辩护后,以书面形式向调查机构提出他们的意见。
6.任何带有保密性质的资料或由调查的各当事方秘密地提供的资料应由调查机构根据所述理由作为秘密材料处理。这种资料未经过资料提供者的允许不得泄露。可以要求提供保密资料的当事方提供非保密的资料摘要。如果当事方表示这种资料不允许做摘要,则必须声明不能做摘要的理由。
7.然而,如调查机构发现保密的要求并不正当,以及如果要求保密的当事方不愿意泄露这些资料,除非用其它方式证明这种资料是正确的,否则,该机构对这种资料可不予置理。
8.调查机构可根据需要在其它签约国的领土上进行调查,但需事先通知有关签约国,且该国并不反对,调查机构可以在商号所在地进行调查并查阅商号的档案,如果(1)商号同意;(2)通知了有关签约国且该国并不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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