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争议焦点有哪些,和土地权属争议有什么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31 18:33:12 114 人看过

一、土地承包合同争议焦点有哪些?

发包程序不合法。根据土地承包法第18条的规定,土地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在实践中,有的村组在发包土地时,没有召开村民会议,也未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即将土地随意发包;有的虽然也签订了承包合同,但签订主体不合格,导致合同无效。如万宁市龙滚镇新市村委会2011年初与万宁衡顺建材有限公司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边黎岭山地100亩地租赁给万宁衡顺建材有限公司。但该100亩土地的发包权应属于村民小组,民主议定的范围应当是该村民小组,村委会无权发包。

承包合同签订不规范。有的承包土地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有口头协议,或者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导致双方对承包合同的内容认识不一致,从而发生纠纷。如万宁市山根镇某村将该村一块60亩土地发包,但协议书承包对承包费没有明确的约定,造成村委和承包户因承包费数额发生纠纷。

非法侵占集体土地。侵占集体土地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因为历史原因村民占有的土地一直不交回集体,侵害了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如村民林某自2012年承包集体土地期满后拒不交纳承包费,累计拖欠承包费2500元。和乐镇英豪村委会部分干部群众更是承包集体虾塘期满后拒不交纳承包费,今年4月引发群众集体上访。另一种是实际占有使用土地面积超出合同约定范围。有的承包户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土地面积使用土地,致使集体的土地被无偿使用。

违反合同约定私自改变土地用途。承包法第17条规定,承包方要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但有的土地承包户违反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未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私自在可耕地中进行建设。如和乐镇联丰村委会部分村民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私自改变土地用途,建设永久性住宅。更为严重的是个别村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以低价从农户手中承包、转包后又以高价擅自再转包,从中坐收渔利,双方未约定土地用途,致使发生土地用途被改变的现象。如后安镇七星村委会个别村干部将农户承包的耕作地转包过来后以宅基地高价出售而引发矛盾纠纷。

因村委会班子换届重复发包土地。当前,在万宁市一些农村,因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引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现象普遍存在。目前农村选举制度在实践中仍不完善、不健全,竞争中混杂着家族势力等非正常因素。新一届村委会干部上台后,或因承包方是竞选对手而打击报复,或对前任村委会干部工作不满,找种种理由随意解除合同另行发包给他人。如和乐镇盐墩村在2010年村委会换届后,村委会个别干部将已承包的集体虾塘重新发包给自己的亲戚而引发纠纷。

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混乱引发纠纷。农村干部对农村土地承包不依法进行管理,很多土地荒废多年,没有积极地纳入正规管理,土地开发过程中也没有认真核实所有权,层层转包坐收渔利现象大量存在,矛盾纠纷时有发生。如山根镇华明村委会第十三村民小组在2013年将荒废多年土地发包而引发纠纷。

二、土地承包合同争议和土地权属争议有什么区别?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是指土地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在履行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流转或继承以及侵犯承包经营权等方面发生的民事纠纷。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以后,处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已有了一套独立的法定程序,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已成为脱离其他土地法律关系的一种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单位与单位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单位与个人之间,因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不清,各自都没有合法有效的权属证照凭证,而又主张土地权属所引发的争议。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程序是: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申请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从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看,土地承包纠纷和土地权属争议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土地承包纠纷绝大多数为民事纠纷,体现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特征,而土地权属争议大部分属于行政争议,更多地表现为行政法律关系;二是处理和审理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要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程序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而处理和审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则应依照土地管理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三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处理土地承包纠纷没有规定行政处理程序,而土地管理法对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则明确设置了行政处理程序;四是按照“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此种情形可能引发行政争议和行政诉讼,但该司法解释对此种争议未规定行政复议程序,而对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复议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则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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