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腾退房屋法律规定如下
1、房屋腾退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腾退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腾退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2、房屋腾退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腾退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二、房屋腾退依据的政策是什么
1、在当市行政区范围内,为了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实施房屋腾退并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拆迁入)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意见。
2、征地房屋腾退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妥善安置、合理补偿的原则,并符合房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
3、征地房屋腾退,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本意见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补偿安置,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4、当地腾退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腾退补偿安置通知书,并将房屋所有权人、腾退范围、腾退期限等事项以房屋腾退公告形式予以公布。需延长腾退期限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腾退期限届满15日前,向当地腾退机关提出延期腾退申请。
5、房屋所有权人可自行腾退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其他组织实施腾退。
6、房屋腾退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当地腾退机关的监督。
三、腾退与拆迁、征收的性质不同
在2011年之前,我国适用的是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制度。1991年至2000年适用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于拆迁补偿主要采取的是“拆一还一”的实物补偿制度,并且没有考虑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2001年至2009年之间适用修订后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较大的变化。政府在拆迁工作中的角色进行了重新定位;补偿方式更加灵活多样;确定了可以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在争议处理方面设定了裁决程序。
新的《拆迁条例》实施后,拆迁补偿安置逐渐走向市场化,拆迁人与拆迁户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冲突也不断升级。
2007年3月16日出台的《物权法》等规定确定了国家的土地征收行为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前提,且必须依法给予补偿,以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原有的《拆迁条例》废止。
自此,拆迁、征收的性质确定为:必须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拆除一定范围内的房子等地上附着物,并给予被拆迁人补偿的带有强制性的政府行为,归根结底,拆迁是政府项目。
腾退显然不具备上述性质。在实操中,腾退分为如下几种:绿化隔离带腾退;村委会组织实施的腾退;文物保护腾退;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联合组织腾退。上述几种腾退行为并不具备合法的审批手续,简言之,存在一定的违法性。
四、腾退与拆迁、征收的依据不同
常规来看,拆迁征收依据的基础法律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
而腾退因其本身不是拆迁的法定的概念,也就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一般的腾退政策会写明参照某某法规执行。
三、腾退与拆迁、征收的救济途径不同
拆迁、征收的救济途径在征收决定和拆迁公告中都会列明:不服行政行为的在规定的起诉期限内可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如果对于项目的审批手续不了解,可以申请信息公开等。
而腾退却没有上述法律程序的设定,即使你去申请信息公开,得到的结果大概率是不存在的回复。想要申请复议或者诉讼,村委会又不是行政机关,又因为欠缺相应行政行为诉讼程序无从下手。
因此,针对腾退项目的救济途径不要简单的以老方法去操作,要懂得转变思路,可以通过申请村务公开、查处违法决议、查处违法拆迁等方式提起法律程序。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腾退还是拆迁、征收,他们确实存在一些不同之处,但是追求的目的却是基本一致。因此为了体现公平、合理、合法,补偿上不能相差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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