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劳动争议属于法律范围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8 15:15:02 221 人看过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产权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或者履行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如果我国公民与国(境)外企业签订的劳动(工作)合同在我国领域履行,因履行劳动(工作)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也有管辖权,可以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款的精神,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涉外劳动争议管辖

《劳动部关于涉外劳动争议管辖权问题的复函》(1994年1月25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我国公民与国(境)外企业签订的劳动(工作)合同,如果劳动(工作)合同的履行地在我国领域内,因履行劳动(工作)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第四款规定精神,由劳动(工作)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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