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减刑假释程序规定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2 19:25:22 341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实行办案责任制。

第三条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刑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四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和监狱分别成立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由分管领导及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狱内侦查、生活卫生、劳动改造、政工、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分管领导任主任。监狱管理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9人。

第六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依法定程序提请的减刑、假释建议并出具意见,报请分管副局长召集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局长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1-2]

第二章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

第七条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由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提出提请减刑、假释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由监区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直属分监区或者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提出提请减刑、假释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分监区、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以及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八条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二)监区长办公会议或者直属分监区、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议的记录;

(三)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四)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五)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九条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材料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

(二)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是否来源合法;

(三)罪犯是否符合法定减刑、假释的条件;

(四)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是否适当。

经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提请条件的,应当通知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补充有关材料或者退回;对相关材料有疑义的,应当提讯罪犯进行核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提请条件的,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提请罪犯假释的,还应当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报告一并提交。

第十条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对刑罚执行部门审查提交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监狱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监狱管理局审核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程序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监狱报送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中发现监狱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通知监狱补充有关材料或者作出说明。审查无误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报请分管副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监狱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主持完成审核后,应当将审核意见报请局长审定;分管副局长认为案件重大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建议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章监狱管理局审核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程序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监狱报送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中发现监狱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通知监狱补充有关材料或者作出说明。审查无误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报请分管副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监狱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主持完成审核后,应当将审核意见报请局长审定;分管副局长认为案件重大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建议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由局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管理局公章。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9日 19: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假释相关文章
  • 减刑假释案例中法律规定的具体应用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规定的内容是:1、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2、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减刑假释案件需要进行开庭审理吗?现在要求是开庭审理的,但是是在监狱内的专门法庭开庭审理,不能社会人员进入狱内法庭参与或旁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2、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3、公
    2023-07-09
    83人看过
  • 累犯不得假释不得减刑的规定是什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众多条款中,关于累犯无法获得假释以及减刑的规定无疑是其中尤为关键的一环。所谓累犯,即是指那些因故意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者,在刑罚执行完毕或得到赦免之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再度触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行为的罪犯。之所以对累犯实施不得假释的措施,其主要的考量在于严格控制累犯再次犯罪的潜在风险,从而确保社会的安定与和谐。至于累犯不得减刑的规定,则是因为累犯所具有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因此有必要对他们施以更为严厉的惩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也对累犯的减刑条件和幅度作出了严格限制。
    2024-08-21
    463人看过
  • 假释犯遵守规定的具体要求。
    根据法律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宣告缓刑应遵守的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没收取保候审或者行政拘留暂缓执行保证金的决定后,应当出具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决定书、没收行政拘留暂缓执行保证金决定书,银行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决定书,按照规定将没收的保证金上交国库。公安机关作出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行政拘留暂缓执行保证金、收容教育请假离所保证金、交通事故保证金的决定后,应当签发以缴款当事人为收款人的现金支票,由缴款当事人到银行取回保证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
    2023-07-06
    180人看过
  • 《减刑假释新规》2024全文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在刑
    2024-01-10
    54人看过
  • 假释的法律效果,具体的规定是什么
    假释的法律效果:假释考验期满,就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刑法》第八十五条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2024-04-23
    144人看过
  • 税收具体的程序规定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开始之日起计算。(二)税收行政处罚的两种程序第一,当场处罚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适用的程序,也称“当场处罚”。1、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税务机关的执法人员应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
    2023-06-22
    298人看过
  •  假释减刑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管制的罪犯,其减刑和假释的裁定由相应的高级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监狱管理机关或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如果案情复杂或情况特殊,可以延长一个月。(一)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其减刑的裁定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其减刑和假释的裁定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如果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可以延长一个月。(三)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其减刑和假释的裁定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如果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可以延长一个月。(四)对于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其
    2023-11-10
    62人看过
  • 无期徒刑假释的程序规定
    无期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程序减刑、假释的提请程序包括执行机关内部的报批程序以及执行机关向法院提出申请的程序。我国现行立法(主要是《程序规定》)对前者作出了很详细的规定,但对后者却规定得非常简单。要改革与完善我国减刑、假释的提请程序,有必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1.强化对被判刑人的保护。为强化对被判刑人的保护,尤其是防止执行人员滥用职权打击报复被判刑人,未来立法时有必要规定:如果被判刑人认为自己符合减刑、假释的条件而执行机关拒绝向法院提出申请,被判刑人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执行机关应当向法院申报。实际上,《刑事诉讼规则》第427条的规定已经明确体现了上述精神:对依法应当减刑、假释的罪犯不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执行机关提出纠正意见。但是,由于《刑事
    2023-05-01
    295人看过
  • 减刑假释的决定机关是怎么规定的
    对犯罪分子实施减刑、假释的时候,一般由犯罪分子服刑所在的法院进行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四)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罪
    2023-04-10
    430人看过
  • 减刑程序有什么规定?
    减刑程序的规定:首先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其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一、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罪这个罪能减刑吗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罪符合以下条件的能减刑:1、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减刑的程序:首先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其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二、应该怎么申请假释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应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的步骤实施,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假释的法定程序是:一、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复以下材料:1、罪犯评审鉴定表;2、罪犯奖惩表
    2023-03-11
    297人看过
  • 刑法对假释有哪些具体规定
    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其具体规定是: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
    2023-06-11
    401人看过
  •  减刑制度的具体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获得减刑。减刑的具体规定如下: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展现出自首、立功等悔改表现,可以获得减刑;如果罪犯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等重大立功表现,也可以获得减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获得减刑。减刑的具体规定如下:1.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2.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展现出自首、立功等悔改表现,可以获得减刑。3.如果罪
    2023-09-08
    404人看过
  • 法律是如何规定减刑假释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决定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是否减刑的最根本条件,是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适用假释的最根本条件是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根本特征在于罪犯做出有利于国家与人民利益的突出事迹,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根本特征应是罪犯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深刻认识与在此基础上的积极改造。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有142个条文直接规定了对162种具体犯罪适用罚金刑。另外,刑法也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规定,罪犯应赔偿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那些有能力缴纳罚金、履行民事义务的罪犯,理应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如拒绝履行,很难说明其已认罪服法。由于现行刑法没有对罚金的缴纳、民事义务的履行与减刑、假释相联系的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各地执行不一。司法实践中,罚金刑、附带民事义务的执结率很低,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如果立法能明确规定罚金的缴
    2023-06-12
    233人看过
  • 初犯和从犯减轻刑罚的具体规定
    初犯是指没有犯罪前科犯人,没有被判过刑的人,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人,帮助主犯完成犯罪,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可知,初犯是首次犯罪,可塑性较高,人身危害性不大,因此可以考虑对其从轻处罚,对于从犯,应当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因素,予以从宽处罚。对于从犯的从轻和减轻规定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认罪态度”定位于酌定量刑情节的弊端根据通说,所谓酌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上未明文规定的,而是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量刑时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刑法学界在论及酌定量刑情节的范围时,大多数的学者将其概括为以下七个方面:(1)犯罪动机;(2)犯罪手段;(3)实施犯罪时的环境和条件;(4)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
    2023-07-01
    225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量刑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假释
    词条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更多>

    #假释
    相关咨询
    • 刑法中对假释犯的具体规定是什么?怎么假释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4-16
      刑法中第83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第86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
    • 累犯能缓刑减刑假释吗,法律上的具体规定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10-01
      累犯不得缓刑、假释,但是可以减刑。在我国的刑事案件的处理中,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减刑、取保护身等量刑有严格的规定,只有符合规定才可以减刑或者是取保候审,此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的申请。
    • 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有哪些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8-08
      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有:由分监区根据留所服刑罪犯的表现进行计分考核;根据其日常得分公开评比推荐,报管教民警同意;看守所对监室推荐名单进行集体研究,确定拟减刑人员;公示拟减刑名单公示,罪犯有异议的可向所领导、驻所检察人员投诉、举报。
    • 减刑假释的具体流程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27
      律师回复:请减刑、假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由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提出提请减刑、假释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由监区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直属分监区或者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提出提请减刑、假释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分监区、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以及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
    • 假释期间犯罪是否算累犯,具体的规定是什么
      香港在线咨询 2023-12-19
      假释期间犯罪不算累犯。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罪犯。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