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禁止事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05 14:21:53 99 人看过

新广告法规定了禁止在广告中使用的内容和形式,包括避免使用主观色彩的字眼、起价、最低价等词语,禁用词如“最佳”、“最好”,以及展示类、知识类、原生信息流、搜索类、活动类和社交类广告形式。制作广告时,应遵守法规,保护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确保广告真实准确,标明出处并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

根据新广告法,以下内容是禁止在广告中使用的:

1. 标题通用类:避免使用主观色彩的字眼,如“第一”、“唯一”等。

2. 行业通用类:避免使用起价、最低价等词语。

3. 社会生活类禁用词:避免使用“最佳”、“最好”等词语。

此外,以下6种广告形式也是禁止在广告中使用的:

1. 展示类:互联网展示类广告非常多样。

2. 知识类:属于社会化营销的一部分。

3. 原生信息流广告。

4. 搜索类广告。

5. 活动类。

6. 社交类。

总之,在制作广告时,应当遵守新广告法的规定,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并确保广告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

广告法的合规要求

广告法的合规要求是指在广告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和规范。根据广告法,禁止的事项包括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侵犯他人权益、违反社会公德等行为。广告主应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不得夸大产品或服务的性能、效果,不得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广告中应明确标示广告的真实性质,不得误导消费者。此外,广告不得侵犯他人商标权、著作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宣扬淫秽、暴力、迷信等不良内容。遵守广告法的合规要求,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健康有序的广告环境的形成。

根据新广告法的规定,广告制作应避免使用具有主观色彩的字眼,并禁止使用起价、最低价、最佳等词语。此外,展示类、知识类、原生信息流、搜索类、活动类和社交类广告形式也是禁止使用的。制作广告时,要确保遵守新广告法,保护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确保广告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遵守广告法的合规要求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健康有序的广告环境的形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审查决定,并应当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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