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海外黑社会组织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海外黑社会组织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原则上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的认定
近年来,我国10余个省区均发现或者查获境外黑社会成员的渗透,涉及到境外黑社会组织达80余个,他们所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表现,是使我国的有组织犯罪逐渐向跨国化、国际化的方向发展。为了惩治和打击上述危害严重的行为,我国刑法设立了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是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我国境内通过腐蚀、拉拢等手段,发展黑社会成员的行为。
刑法第294条第2款规定: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学者认为:境外是指我国国境以外,境外黑社会组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以外其他国家的黑社会组织。这就把属于我国境内但在大陆地区外的港、澳、台地区排除在外,而在目前,港、澳、台地区的黑社会组织不仅大量存在,且由于地缘关系因素,他们还积极向中国大陆渗透,发展组织成员。我们认为,刑法上说的此处的境,是指大陆边境,境外除外国之外,还包括台、港、澳地区,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是统一以前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央人民政府行政管辖区域;香港、澳门虽已回归,但一国两制的存在以及我国仍然对香港和澳门实行边境管理制度。因此,此处的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应理解为既包括我国国境外的黑社会组织,也包括台、港、澳的黑社会组织。故《解释》明确规定:港、澳、台黑社会组织到内地发展组织成员的,适用于刑法第294条第2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个解释的入境不仅包括国外的黑社会组织的入境,也包括港、澳、台黑社会组织的入境。
所谓黑社会组织,就是一种独立于正常社会,具有反社会的价值观念、文化心理和具有严密组织形式的犯罪集团。从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情况看,对黑社会组织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格和标准,那么,对入境的黑社会组织怎么认定,根据何种标准并由谁认定是否是境外的黑社会组织,这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我们认为,此处所说的黑社会组织必须是被境外各国政府、司法机构等明确宣布为黑社会的组织,在认定时无需我国司法机关去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具体认定。
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成员,是本罪的主体,虽然其所属黑社会组织是境外的,但其本人是否境外成员(包括外国人,台、港、澳地区人员),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比如中国大陆某人参加境外黑社会组织后,到大陆来发展组织成员的,同样构成本罪。这里值得研究的有三个问题:
(1)如何理解发展?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发展就是指通过引诱、拉拢、腐蚀、强迫、威胁、暴力、贿赂等手段,在我国境内吸收组织成员。但是,对于被吸收的人员的国籍、地区身份等是否有所限制、对黑社会组织成员进行内部调整等行为是否也属于发展,理论上鲜有讨论。《解释》第2条对发展组织成员的含义进行了较为明确的界定,指出:发展组织成员,是指将境内、外人员吸收为该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对黑社会组织成员进行内部调整等行为,可视为发展组织成员。据此,被吸收入黑社会的人员是境内还是境外的人员,在所不问。境外的黑社会组织人员,到境内来对其黑社会组织成员作内部调整等行为,也属于发展组织成员。所谓内部调整,包括对黑社会组织成员的升迁、调换、降低,以及选举等调整行为。不过,单纯地将其中某一个或某几个成员开除出黑社会组织而没有其他内部调整行为的,不应视为发展组织成员。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境内举行一般性的集会、会议以及祭祖、祈祷等仪式的,也不应理解为发展组织成员,构成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犯罪的,应依照这些犯罪定罪处罚。
(2)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否必须以行为人亲身到达我国境内为条件?比如,境外黑社会组织的人员,身在我国境外,委托在我国境内的非该组织人员发展组织成员的;或者在境外通过互联网招募中国大陆成员的,能否以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定罪处罚?对此,刑法和《解释》中均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设立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的目的是防止境外黑社会组织向我国境内渗透,因此,境外黑社会组织通过各种途径到我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均应以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论处。
(3)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这涉及到本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问题。笔者认为,本罪中的发展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组织、领导、参加等都是一种举动型行为。只要行为人有发展的行为举动,即构成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且成立既遂,而不是要求他人最终被发展、吸收为组织成员。
应当注意的是,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属于行为犯,对境外的黑社会组织人员来说,只要从事了到我国境内发展其成员的行为便构成犯罪,但对被发展参加境外黑社会组织的,刑法对此种行为没有予以处罚的规定,如果加入境外黑社会组织后实施了其他犯罪的,以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定罪处罚。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的行为人,如果在境内又构成刑法上所规定的其他犯罪的,应以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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