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市直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待遇,女职工产假、哺乳假待遇,事假(含因私出国事假)待遇,以及其他假期待遇等。
在病假待遇方面,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其中,公务员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计发,机关技术工人按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计发;机关普通工人按岗位工资计发。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当年病假累计在20个工作日及以下的,规范津补贴全额计发。当年病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自超过之日起,每天按规范津补贴日标准(日标准=月标准/21.75天)的80%计发。
在女职工产假、哺乳假待遇方面,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基本工资、规范津补贴照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请哺乳假的,基本工资照发;规范津补贴则每天按日标准的80%计发。
在事假(含因私出国事假)待遇方面,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规范津补贴按日标准的50%计发;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规范津补贴停发;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停发本人工资。
另外,按国家规定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基本工资和规范津补贴照发;国家规定的年休假、婚假、丧假期间基本工资和规范津补贴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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