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8:54:35 500 人看过

发布部门:大连国税局

发布文号:大国税发[1997]第226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市国税局一九九七年十月份召开专业会议研究的增值税若干税政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废业(不包括破产、出租出售、补兼并等形式)或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应按存货额计算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做调减进项税额处理。其计算公式为:

应调减进项税额=∑原材料等外购非固定资产货物×适用税率+(产成品+半成品)×10%-(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期末留抵税额-未付款税额)

二、根据辽宁省教育委员会辽教字[1997]2号文件精神,校办企业征免增值税政策仍按市税务局大税政一字[1994]119号和市国税局大国税发[1996]72号文件规定办理。即:

(一)各类学校办企业享受下列政策

1、学校办企业生产的非消费税应税货物和提供的劳务,凡用于本校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

2、学校办企业凡为本校职工和学生提供的劳务免征增值税。

(二)除前款规定外,经税务部门批准,小学校办企业销售不属于应缴纳消费税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所实现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三)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外中学校办企业销售不属于应缴纳消费税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所实现的销售额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市国税局批准可适当减免增值税。

(四)校办企业销售外购货物不得减免增值税。

三、自199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市国税局大国税发[1996]185号文件第五条:“从事废旧物资收购的企业收购的废金属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如发现凭收购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按偷税论处。”的规定,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不含工业企业)收购的废金属,允许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但未付款的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自199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市国税局大国税发[1996]208号文件未付款“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纳税人‘应付帐款’帐户月末贷方余额减1996年初贷方余额的差额乘8%的统一比例计算。”的规定,改按总局国税发[1995]015号文件精神执行。即:

(一)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二)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接收应税劳务,但尚未支付款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一般纳税人应在1998年1月按以下公式计算调整“未付款税额”,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应调整进项税额=1997年末未付款但已入帐进项税额-(1997年末应付帐款余额-1995年末应付帐款余额)8%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时,未经市国税局批准不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自1998年起,企业因相互“磨帐”造成的专用发票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凭有效合同及发票复印件确认抵扣。

六、购货企业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具《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后,凡90天内没有收到销售方交给的红字发票联、抵扣联的,一律按《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注明的退货税额或折让税额调减进项税额,并按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予以处理。

1998年1月1日前购货企业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具《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已满90天而没有收到销售方交给红字发票发票联、抵扣联的,在1997年末也必须按《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注明的退货税额或折让税额调减进项税额;未满90天的,按上款规定办理。

七、财政部(93)财法字第38号文件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1)自然灾害损失;

(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3)其他非正常损失。

上述“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范围,由市国税局统一明确,否则均不按“其他非正常损失”处理。

八、铝合金门窗安装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暂定为安装业务结束时间。

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4号、[1996]20号规定精神,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凡当年未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市国税局批准可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8日 12:1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增值税相关文章
  • 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4]115号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颁布日期1994-4-21根据的精神,现对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纳税款的退还问题具体明确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而多缴纳的税款,是指外商投资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加工或修理修配劳务,生产,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依照和及其有关规定计算实际缴纳的税款,超出依照原和国家税务局及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缴纳税款的部分.计算公式为:当期多缴纳税款=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当期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工商统一税税款-特别消费税税款工商统一税税款是指以外商投资企业当年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计数为计税依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国税外函[1994]009号所附的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计算出的税款(包括地方附加).从事批发,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业务收入一律按3%的税率计算工商统一税税款.特别消费税税款是指按照当年应税产品数量和国家
    2023-06-07
    470人看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财税[2007]7号【发布日期】2007-01-10【生效日期】2007-01-1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精神,经研究,现将硝酸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铵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统一调整为17%,同时不再享受化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二、自2007年2月1日起,出口企业出口的硝酸铵(税号:31023000)统一执行13%的退税率(以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在此之前,出口企业已经出口的硝酸铵,按1
    2023-06-07
    295人看过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营业税及契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6-08-04生效日期:2006-08-04发布部门: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深地税发[2006]460号各区局、各稽查局:现就房地产权属登记过程中有关契税及营业税的若干征管问题明确如下:一、契税征管问题(一)单位购买住房的契税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规定,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单位购买住房(普通住房或非普通住房)并不适用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在我市应按法定的3%税率征收契税(符合其他契税减免税条件的除外)。(二)补缴契税的处理意见。对于纳税人已经按预售合同所约定的价款及建筑面积自行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税局申报缴纳契税的,在办理房地产证时,因预售面积与核准的建筑面积产生差异,引起实际购房价款发生变化,或者引起契税适用税率发生变化(建筑面积超过或低于144平方米),导
    2023-05-05
    490人看过
  • 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号:国税函[2010]75号发布日期:2010-2-20执行日期:2010-2-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各地对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存在理解不一致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二、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甜菜粕准予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716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二月二十日国家税务总局
    2023-06-07
    290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部门: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21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积极协助税务部门研究落实。地方各级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抓紧完成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认定和颁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工作,以保证上述《通知》的有效实施。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1990年66号令发布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税收政策,经商劳动部同意,现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政策统一明确通知如下:一、对新办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不包括国营、集体企业中辞退的合同制职工及精减下来的富余职工、正在领取待业救济金的待
    2023-06-10
    215人看过
  • 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9]第144号)下发后,部分分局询问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对抵欠税的具体操作办法,经市局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第129号通知精神,对留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存在欠缴1998年底前应交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在保证今年税收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原则上可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对抵。对抵欠税工作应于1999年12月底之前完成。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应对所辖区符合上述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认真核查,并做好相应的宣传辅导工作。为便于集中管理,对抵欠税工作由流转税管理科负责实施,征管、计会、稽查、信息中心等部门应予以配合,以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二、审批程序:(一)、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
    2023-06-07
    52人看过
  • 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
    2022-11-29
    82人看过
  • 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40号;1999年3月11日)据了解,由于拍卖行特殊的经营性质,对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各地理解不一,执行中不尽一致。为了统一拍卖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二、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来源:)
    2023-06-08
    358人看过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发[1996]115号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市),省局直属分局:《国家税务,营。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6]46号),我局已转发你们。为了认真做好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现对换证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规定,凡缴纳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各税的纳税人,均应向国家税务机关申请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或补办税务登记手续。上述纳税人中,已办理了税务登记证件的,应持原有税务登记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换发新证;按规定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或虽办理登记但没有领取证件的,应立即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新开业户,应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二、核发税务
    2023-06-07
    71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近期,部分地区反映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不够明确,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
    2023-06-09
    104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1-4-6【实施日期】2001-4-6【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号】国税发[200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工资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企业不再为职工购建住房筹集资金,应按规定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企业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有的地方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精神,现将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出售住房损益处理等所得税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前企业出售住房所得或损失的处理
    2023-06-10
    216人看过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检查中有关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号:京国税发(2007)363号发布日期:2007-12-29执行日期:2007-12-29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精神,现就税务检查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政策掌握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一、关于发票的检查和处理(一)纳税人按照规定能够取得发票却没有取得发票而以“白条”作为凭证列支的成本费用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其行为属“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二)纳税人从非法渠道购买、获取发票(包括倒卖税务机关印制的发票、伪造的发票、开票人与购票人不一致的发票,等等)作为凭证列支的成本费用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按偷税处理。其行为属“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并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
    2023-06-07
    460人看过
  • 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号:国税函[2010]97号发布日期:2010-3-4执行日期:2010-3-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就销售合成牛胚胎征免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三月四日国家税务总局
    2023-06-07
    153人看过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印花税预征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浙地税发[2006]22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省局《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浙地税发[2002]94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印发后,各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不断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因地制宜制定了有效的管理办法,保证了印花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起到了公平税负、堵塞漏洞、方便纳税、避免税款流失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精神,经研究,省局决定扩大我省印花税的预征范围,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实行预征税款的范围除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的\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和《试行办法》已规定实行预征税款的行业外,对其他企业的应税凭据均实行按经营收入预征印花税的办法。对\营业帐簿\和\权利、
    2023-05-03
    237人看过
换一批
#财税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增值税
    词条

    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更多>

    #增值税
    相关咨询
    • 财政部,XX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是哪一年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31
      2003.1.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第16号文件。
    •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6-03
      从2018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 2018年4月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2-10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现将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公
    • 关于机器设备购销的增值税问题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6-13
      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在《增值税问题解答》【国税函[1995]288号】中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在实际征收中“使用过的其它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的具体标准如下:使用
    • 一个同事的税务出问题了,谁知道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咋样??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6-20
      一般纳税人可以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是税率都是一样的,一般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客户有交易时,对方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表,就开具专用发票,否则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则不可以抵扣,但是二者的税率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