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征地中的一系列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5:50:33 347 人看过

近年来,国家大力发展新农村建设,但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着征地拆迁补偿不合理、安置不到位等问题,亟待解决。这不仅需要从制度上加以保障,而且设计征地的村民也应该通过法律途径争取自己应有的利益,不能将其视为新农业建设的法律制度受害者。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深化农村体制改革,保护农民权益。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着严重的弊端,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已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亟待改革的重要领域。众所周知,中国宪法规定土地归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城市土地属于国家,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农村和郊区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法律规定的国家除外。宅基地、私地、私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目前,中国还没有土地私有制。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或者征用土地并给予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也就是说,国家对土地资源实行高度集中、严格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农用地全部转为非农建设用地,必须由国家征收或者征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国务院和省级政府的审批权限: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耕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本规定以外的土地,由国务院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可否认,在现行征地制度下,农民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究其原因,在我国农业人口众多、城市化长期受到人为阻碍的背景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加快城市化进程,实现农村人口大规模转移,仍是我国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去城里。真正的问题不是城市化,而是现行土地制度的缺陷。当前,城市化进程中的征地矛盾和失地农民问题,基本上是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和刚性土地制度等相关制度改革滞后的集中反映。如何改革城乡二元土地制度,废除土地市场的“双轨制”,国家封闭了城乡土地自由市场,政府成为土地市场的唯一主体。无论是公益性用地还是经营性用地,政府都会征用。也就是说,只有政府有权低价强制购买农用地,然后高价卖给建设用地使用者。我国城乡土地制度设计的这一严重缺陷,为制度寻租提供了巨大的空间,使政府成为城乡土地市场交易中真正的“第二交易商”。靠土地赚钱已经成为许多地方政府建功立业的有效途径。在这种不合理的土地制度安排中,农民是最大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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