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6:41:42 210 人看过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农民建房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严控制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规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要严格执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从严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同时在修编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按照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和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各地要积极探索改进村庄、集镇规划用地规模的确定方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严格以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确定村庄和集镇的建设用地规模,自然村、中心村、集镇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分别控制在60、80、90平方米以内。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模。

各地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和“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零散自然村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整理,促进村镇土地集约利用。要积极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统建、联建公寓式农民住宅小区;对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市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以集中联建的形式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二、努力保障农村宅基地用地需求

各地要充分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等存量建设用地以及低丘缓坡等非耕地安排农民建房;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可在年度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和建设用地复垦周转指标中予以安排。通过村庄整治复垦获取的建设用地复垦周转指标应优先用于农村村民建造住宅。

三、严格界定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坚决贯彻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

1、因国家建设、垦区移民、灾毁等需要搬迁的;2、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3、常住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确需分户建房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1、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2、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宅基地上建筑物的;3、以所有家庭人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4、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各地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

四、切实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应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批准结果向村民张榜公布。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使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市、县(市、区)、乡镇要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以及本级年度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告。

五、依法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

各地要根据农村村民建房的特点,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规范审批行为,健全办事制度,提供优质服务。

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年度农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用地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一次性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存量建设用地和原拆原建的,由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原有宅基地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可以调剂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村村民,调剂双方应当在调剂协议生效后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六、不断强化农村宅基地监督检查

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所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定点丈量打桩放样,并实行挂牌施工,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检查;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对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对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面积多占土地建造住宅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等。未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建造住宅的,一律拆除退耕,并对相关责任人按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论处。

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要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七、全面推行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变更登记工作,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充分发挥地籍档案资料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中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

农民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

八、积极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

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力度。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的宅基地。

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本村村民之间调剂使用腾退多余宅基地。农村宅基地实施建新拆旧的,要采取事先签订协议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九、切实加强土地法制宣传和基层队伍建设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土地国策国情和法规政策,提高农村广大干部群众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识,增强依法管地用地、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

要强化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和职能,充分发挥基层国土资源所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积极探索防范土地违法行为发生的有效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8日 06:4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农村宅基地相关文章
  •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若干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我市陆域面积小,土地资源有限,耕地保护与用地保障矛盾日益突出,土地问题已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事关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是当前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实现土地节约高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管理(一)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编)工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按照“守住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在确保上级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不减少的基础上,科学性、前瞻性地安排各类功能用地。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各项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严格土地利用总
    2023-06-10
    443人看过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村民占地建店面房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嘉兴市国土资源局:你局《关于新施行前农村村民占地建店面房应适用哪部法律法规处罚的请示》(嘉土资〔2006〕1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根据从旧兼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发生在现行《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的违法行为,应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仅是对该法施行后原省实施办法适用效力的规定,不影响既有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二、对非法占地行为的处罚,现行《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较《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拆除与没收的适用办法,因此在适用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时应予参照。
    2023-04-22
    253人看过
  •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监督管理的通知
    近期发现,一些地方、一些高速公路和“四自”公路项目业主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收费公路权益转让;一些合作建设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尚未竣工验收,就考虑股权转让;有些项目存在溢价再转让的情况。上述行为逃避了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收费公路的监管,增加了收费公路成本和社会负担,扰乱了收费公路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有关部门新的转让管理办法出台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公路(含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权益转让必须按规定程序,上报交通部或省政府审批。未经批准,公路收费权益不得转让。二、依据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特许属性,公路经营企业在按《公司法》有关规定进行股权转让的同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以股权转让等形式规避报
    2023-06-08
    437人看过
  •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国有土地收入管理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国有土地收入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府发[2004]13号,以下简称《意见》),加强对国有土地收入的管理,结合我市国有土地管理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一、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做到政策到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土地收入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土地市场的发育和完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当前我市的土地管理及收入管理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一是部分县(市)审批土地及土地交易不够规范,土地收入流失现象仍然存在;二是土地收入财政管理不严,少数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违规设立帐户,土地收入不入财政专户,资金财政体外循环,使政府收入部门化,财务收支缺乏监督;三是乱收费和收费不使用规定的票据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以及土地未实行
    2023-04-22
    341人看过
  •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8-6-16【实施日期】2008-6-16【发布单位】【文号】粤建管函[2008]220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属有关单位:近年来,我省在工程建设中推广应用商品(预拌)混凝土发展较快,对于保证工程质量、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以及建筑节能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但是,由于部分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单位责任不清、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技术人员缺乏培训等问题,导致部分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不稳定,影响了建设工程整体质量。为进一步加强对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对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对于建筑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的重要性。将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的检查作为工程质量大检查的内容之一,并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2023-04-22
    207人看过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全省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切实保护耕地,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建立全省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全省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我省人多地少,人地矛盾历来十分突出。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对土地资源的需求量逐年增加,如何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从严从紧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确保各地按规划用地、计划用地、依法用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科学用地和合理用地,加大土地整理和开发复垦的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用地的行为,是当前我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法律赋予我们的重要职责。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
    2023-04-22
    276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将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0]4号)的精神,结合我区情况,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土地管理法规,提高对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级政府要结合贯彻国务院4号文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大力开展人多地少、耕地更少、耕地后备资源来严重不足的国情教育,进行土地公有观念、依法用地的法制观念和土地有偿使用观念的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认清人口、耕地、粮食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关系,提高农民珍惜耕地、合理利用宅基地的自觉性,树立节约用地光荣、浪费土地可耻的社会风气,逐步把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2023-06-10
    123人看过
  • 九江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一)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各乡(镇、场、区)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下达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指标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本乡(镇、场、区)年度住宅建设用地计划,分批次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在集镇、建制镇规划区内村民建住宅,需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交纳出让金。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二)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对有下列情形之一,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①对现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予
    2023-06-10
    265人看过
  •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监察局、土地管理局,省直各单位监察室: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指示精神,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培育和规范土地要素市场,用市场机制替代行政审批,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土地批租领域的腐败现象,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狠抓源头,把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做为防治腐败的重要措施来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土地法律、法规日趋完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已成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各地在土地市场机制、体制、法制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许多地方全面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逐步实行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招标拍卖,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特别是2000年以来,随着新修订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方法》的施行,各地纷纷
    2023-06-10
    211人看过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证书印制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已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是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的重要手段。土地证书是土地登记的法律凭证,其记载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证土地登记公信力,规范土地证书管理,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于1996年下发了《关于印发〈印制土地证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6〕国土〔籍〕字第147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土地证书的印制、管理等做了明确规定。从执行情况看,绝大多数地区能够严格按照规定,加强土地证书的印制和使用管理,保证了土地登记结果的规范化和公信力。但也有极少数地方违反规定,未经授权,擅自印制、购买假土地证书,致使不具法律效力的假土地证书流入社会,严重损害了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土地登记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证书的印制和使用管理,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障土
    2023-06-10
    251人看过
  •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供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川办发〔2006〕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近几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将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工作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符合我国国情的住房体系,引导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持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增长,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国务院和省政府相继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要求按照科学发展观,坚持落实和完善各项住房政策,调整住房结构,引导合理消费。并明确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房供应,加强经
    2023-04-22
    175人看过
  • 江苏省农村土地资源管理办法[失效]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合理利用农村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资源,是指城市以外的一切土地。凡在本省境内进行农村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农村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按照乡村土地利用规划进行。第四条乡村土地利用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乡村土地利用规划,不得随意修改。确须修改的,应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批准手续。村镇建设规划应与乡村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第五条农村各项非农业用地,必须遵循“合理布局,适当集中,可以利用坡地、荒地的,不得使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使用好地”的原则。第六条在乡村土地利用规划中,按照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对农产品的基本需求量,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第七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土地,除国家重点工程外
    2023-06-10
    70人看过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盘活转而未供农用地转用指标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了有效地盘活转而未供农用地转用指标,高效集约利用土地,切实落实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用地保障,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一、凡需要申请盘活转而未供农用地转用指标,均采取先盘后用的方式,即先申请办理盘活农转用指标审批手续,后再重新申报项目使用盘活的农转用指标。二、建立盘活转而未供农用地转用指标帐册,凭帐册使用盘活的农转用指标。三、在办结盘活转而未供农用地转用指标批准手续时,核发帐册,注册登记指标。四、申报盘活转而未供农转用指标时,应附具省厅《关于盘活转而未供农用地转用指标的若干意见》(浙土资发[2005]15号)文件要求的相关资料;申报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时,除须增加盘活指标台帐外,其他所需资料与正常建设用地项目的报批要求相同。以上规定与《关于盘活转而未供农用地转用指标的若干意见》(浙土资发[2005]15号)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二00五年九月十四日
    2023-04-22
    317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人员管理和规范失
    发布部门:江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发布文号:苏劳社就管[2005]20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切实加强对失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在保障失业人员生活和促进再就业方面的双重功能,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258号令)、《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8号令)、省政府《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1999)107号)、《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失业人员管理和规范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支出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一、发挥基层平台作用,加强失业人员管理1.为加强对失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实行失业保险金定期申领、社区公示、按月发放制度。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必须定期由本人到各市指定的劳动保障机构进行申领,如实反馈领取期间求职、接受培训和再就业情况。接受申领的机构要对申领人员
    2023-05-05
    479人看过
换一批
#宅基地使用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只要使用土地符合规划就是合法的。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宅基地的转让必须符合法律... 更多>

    #农村宅基地
    相关咨询
    • 国土资源部关于有关宅基地问题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8-19
      农村宅基地使用程序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须要完成以下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二、现场勘查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
    • 浙江省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22
      坚持问题导向,按照“整体部署、分阶段推进”的思路,每年解决几个问题,逐年推进。从解决农民建房用地指标单列、规划空间调整、审批权限下放、工作机制完善到开展农村土地民主管理试点等,让不少农村在住房条件和村庄面貌上有了很大改善。加大农民建房专项指标,力争用3到5年时间,使全省农村无房户、危房户建房用地问题得到基本解决。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破解农民建房难,关键在县,责任在乡,基础在村,落实要靠村基层组织。
    • 浙江省自治县关于农村土地出让的政策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16
      自治县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统一规划,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扎实稳步推进新阶段扶贫开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根据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流转。自治县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加大投入,发展粮食生产,面向市场,依靠科学技术,优
    • 河南省国土关于农村宅基地确权是如何规定的?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11
      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我省规定,具备五种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是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二是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三是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四是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五是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 农村宅基地有哪些情况农村宅基地土地管理法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20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由于各省的规定有些出入,具体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