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是每年至少1次。
劳动过程中职业病危害因素一般包括
(1)劳动组织和制度的不合理,如劳动时间过长、工休制度不健全或不合理等。
(2)劳动中的精神过度紧张,如在生产流水线上的装配作业人员等。
(3)劳动强度过大或劳动安排不当,如安排的作业与劳动者的生理状况不相适应或生产定额过高或超负荷的加班加点等。
(4)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由于光线不足而引起的视力紧张等。
(5)长时间处于某种不良的体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设备等。
随着我国工业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各式各样的工业掘地而起同时也衍生出相当一部分对人体有伤害的工种宜春职业病鉴定机构,可以有效的帮助到弱势群体,工薪阶层,维护工人,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和身心健康,同时也是适应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要作出什么评价
231人看过
-
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流程
288人看过
-
职业性肿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110人看过
-
你身边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98人看过
-
职业病危害因素侵入途径
482人看过
-
用人单位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有什么规定?
306人看过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诊断为法定职业病的,需由诊断部门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职业病患者在治疗休息期间,以及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而死... 更多>
-
想了解深圳职业病危害检测的因素澳门在线咨询 2022-06-18在深圳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八成属于制造业工业的发展,伴随着职业病危害的问题。根据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的统计数据显示,以行业划分,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按行业分,前三类行业为制造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建筑业。其中,制造业企业数占总企业数的80.47%,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占总接触人数的83.63%。从企业规模来看,存在职业病危害企业主要以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为主,其中小微企业数占总企业数的89
-
职业病危害检测机构应当委托具有有关资格与有关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15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
什么是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哪些? 职业病危害包括哪些?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18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可以分为很多种,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危害 这些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如有机溶剂类毒物,铅、锰等金属毒物,粉尘等)、物理(如噪声、高频、微波、紫外线、X射线等)、生物(如炭疽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因素
-
职业病危害因素治理规定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13用人单位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
职业病的诊断由哪个部门负责呢山东在线咨询 2023-07-15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下述机构有职业病诊断权: (1)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州、盟级职业病防治机构或由上述级别的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本地区的职业病诊断。 (2)国务院各工业交通部门(总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工业交通厅(局)、公司和各大型厂矿企业所属的职业病防治机构,经所在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