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公安机关复议是否可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8 03:56:35 419 人看过

一、附条件不起诉公安机关复议是否可以?

附条件不起诉公安机关复议是可以的,如果对检察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有异议的,公安可以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提起申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二、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处理是什么?

1、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立案复查。被害人也可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该检察院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进行复查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复查决定书送达被害人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2、被不起诉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应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由该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受理。复查后,以为应当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认为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3、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应另行指定检察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复议意见书后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复议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我们国家对于刑事类型的案件首先是需要由公安局来进行侦查,侦查完毕之后送给人民检察院来进行审查起诉,如果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条件不起诉的话,公安机关认为这是错误的,是可以提出复议的申请,这是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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