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的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5:24:32 346 人看过

一、解除保全的条件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财产保全解除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财产保全解封的法律规定:

(一)《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1.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2.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3.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4.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5.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6.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裁定解除保全第二十四条:财产保全裁定执行中,人民法院发现保全裁定的内容与被保全财产的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予以撤销、变更或补正。

三、保全是否可以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因此,被申请人依法提供担保,法院就得裁定解除保全,不得继续查封对方的财产。

大家还需要清楚: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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