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消费税法的基本规定,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复合计税三种计算方法。
1.从价定率计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计税(啤酒、黄酒、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具体计算方法为:
(一)从价定率计算方法
对实行从价定率计算方法计算的应税消费品,以其销售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公式中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即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中包含消费税税额,但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价外费用指纳税人在价款之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款项不包括在内:
①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交给购货方的。
除此之外的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纳税。
[例]某日化厂生产的化妆品对外零售价格为117元(含增值税),那么计征消费税的依据经过换算为100元[117÷(1+17%)],则:
消费税税额为100×30%=30元,增值税税额为100×17%=17元。
(二)实行从量定额计算方法
对实行从量定额计算方法的应税消费品,以其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公式中的销售数量是指应纳税消费品的数量,由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方式不同,其含义也有所不同,具体含义是: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征税数量。
在实行从量定额计算方法的应税消费品中,对黄酒和啤酒是以吨为计税单位,规定单位税额;对成品油是以升为计税单位,规定单位税额。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纳税人所采用的计算单位可能会与规定的计税单位不一致,这就需要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将其先换算成规定的计税单位。税法规定的换算标准如下:
(1)啤酒1吨=988升(2)黄酒1吨=962升
(3)汽油1吨=1388升(4)柴油1吨=1176升
(5)石脑油1吨=1385升;(6)溶剂油1吨=1282升;
(7)润滑油1吨=1126升;(8)燃料油1吨=1015升;
(9)航空煤油1吨=1246升。
(三)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混合计算方法(即复合计税)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混合计算方法。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生产销售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为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自2006年4月1日起,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从量定额税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售商品重量确定&sbqo;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是按体积标注计量单位的&sbqo;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sbqo;不得按酒度折算。(财税[2006]33号)
[例]:某酒厂2004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以外购粮食白酒和自产糠麩白酒勾兑的散装白酒1吨并销售,取得不含税收入3.8万元,货款已收到。计算应纳消费税。
对外购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和生产的白酒,按粮食白酒税率征税
从量计征的消费税=1×2000×0.5=1000元=0.1(万元)
[注:1吨=1000公斤=2000斤]
从价计征的消费税=3.8×20%=0.76(万元)
此外,税法规定,消费税的应纳税额应按人民币计算。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果以外汇结算销售款时,应当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在将外汇折合成人民币时,其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销货款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上述的哪一种折合率,并且在确定后的一年不得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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