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保险中工伤赔偿的讨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4 19:10:06 233 人看过

1、要明确遭遇工伤单位的名称和住址。在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待遇的承担者,在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一般情况下,单位也应承担部分的工伤保险待遇。2、要寻求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证、上岗证、工资条等。3、明确单位是否已经申请工伤认定。4、与单位协商解决前,根据伤残级别和计算标准明确工伤赔偿数额。如果选择协商解决问题,应多咨询医疗专家、律师等,条件允许的,最好有律师出面谈判工伤赔偿事宜,签定赔偿协议。

工伤赔偿如何入账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为工伤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应当由社保基金支付的金额由用人单位向社保部门进行申报,由社保部门将审核后的金额划入单位的银行账户,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工伤职工,工伤职工也可与用人单位协商,按照社保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将赔偿金额划入职工本人账户;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由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协商确定赔偿金额以及支付时间。如用人单位未为工伤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承担所有的工伤赔偿责任,赔偿的金额以及支付的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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