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2 20:12:59 159 人看过

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以资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还为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为了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良性健康发展,持续增强市场主体的发展动力和活力,保持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推动综合融资成本明显下降,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调研和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代表、专家学者和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最新精神,决定对《规定》进行修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确认和保护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二是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推动民间借贷利率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是认真贯彻落实民法典,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平稳健康发展。

一、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定义及法律特征

(一)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定义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签订的借贷合同的真实性,正当性予以证实的流动。

(二)民间借贷合同(书面形式)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民间借贷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属合同之债。

1、民间个人借贷流动必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划定,遵循自愿同等,老实信用原则。

借贷双方是除金融机构之外的市场主体,出借人的资金必需是属于其正当收进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

借款人必需基于正当目的,将借款用于商定的用途或是正当用途,合同的内容由借贷双方自由协商确定但必需正当。

2、办理公证的民间借贷合同必需采取书面形式。

民间借款合同是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合同的内容必需是以书面的形式全部真实的体现出来,否则,公证员无从审查,无法办理公证。

3、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划定:天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4、民间借贷可以无偿,也可以有偿。

综上,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特征有:民间借贷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属合同之债;办理公证的民间借贷合同必需采取书面形式;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民间借贷可以无偿,也可以有偿。

二、建立民间借贷的标准是什么

1、民间借贷合同自借贷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达成口头协议时成立,但借贷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合同已经生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只有当出借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时借贷合同才生效。

2、如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借贷合意,即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表现出来的民间借贷合同,仅表明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不能证明合同的生效;如借贷双方不仅合同已经成立,且出借人实际上交付了借款,才表明合同生效。因此,以上是判断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标准,这将直接决定和影响到诉讼中双方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及对证据、事实的认定。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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