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的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1:40:20 134 人看过

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告知,是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侦查活动中,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开始时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在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向犯罪嫌疑人讲明,特别是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是犯罪嫌疑人参加诉讼活动的开始,由于刑事案件是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司法机关可以利用国家权利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而犯罪嫌疑人在诉讼活动中则处于弱者地位,社会文明的发展和法律的进步的今天,各国刑事诉讼法都给予犯罪嫌疑人相应的权利,以和司法机关享有的国家公诉权相抗衡.这种抗衡是为了保证无辜的人不受到追究,也约束司法机关的权利的行使,使其在法律规定的轨道上进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其中以拘留和逮捕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限制最大,一但出现错误后果难以想象.所以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的规定,也主要针对这点.刑事诉讼法对侦查阶段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作了下列规定:

根据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证诉讼参加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作为犯罪嫌疑人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参加人,对他的权利保证从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就开始了.新的的修改比以往的刑事诉讼法有极大的进步.这充分体现了诉讼法的无罪推论原则.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还不能被认为是犯罪,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为了收集证据和预付犯罪,对犯罪嫌疑人所采用的强制措施不是处罚性的.所以公安机关利用国家力量追究犯罪行为时,要承担双重职责.在侦查阶段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利要求侦查人员回避,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当事人有权要求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这条规定是保证办案人员的公正性,在审理案件的工程中不掺杂个人私利,从而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的办案期间,特别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期间规定.自由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出被依法判决或行政处罚剥夺外,任何人或组织都无权剥夺.公安机关的强制措施是例外,法律如此规定是为了保证国家机关追究犯罪行为行使公权的保证,但在执行中应当注意避免或减少对个人私权的侵害,基于这样的理由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不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七十一条和七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和逮捕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讯问.同时法律对强制措施规定了法定期限,在法定期限的公安机关应当完成侦查工作,除批准延长的外,逾期不能完成的,应当视为证据不足,根据无罪推论原则,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以减少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的侵害.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和其家属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解除.这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的保护,通知家属不仅可以使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及时知道其下落,而且可以使其家属帮助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提供法律上的咨询,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及时了解有关的法律规定.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虽然处于被追究的地位,但他不是被动地履行义务,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作无罪辩解,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和家属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这说明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从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就开始了.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权利,是同司法机关的诉权相对应的权利,保证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的行使是公正审判的前提,也是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司法机关义务.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的保护还体现于其他方面.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第九十四条规定: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对未成年人的讯问可以有其法定代表人在场等.这一切的规定都是为保证犯罪嫌疑人有效行使辩护权.

在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中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不仅要搜集犯罪证据,也要搜集无罪证据.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由于自身处于的地位,搜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是困难的,公安机关肩负着打击犯罪和保护公民权利的双重义务,在侦查活动中搜集两方面的证据是不矛盾的,因此在调查取证的活动中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有权核对,对遗漏或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修改,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可以提出申请补充鉴定或从新鉴定.这些规定从证据的角度保证的对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的保护,使未来对犯罪嫌疑人的审判时,法院能够在充分了解案件的情况下作出判决,为公正判决提供了前提保证.使依法治国的方略在每个案件中得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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