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9日,在深圳**特种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的张*方和两位同事代表公司参加了一次客户感谢会。在答谢会上,她获得了3000元现金的一等奖,“当我去那里的时候,我没有说如果我获奖,我会把它还给公司。”张芳认为中奖收入不应该属于公司,所以她没有退还。1月3日,博特公司行政部向张芳发送了辞退邮件。邮件中说,参加感谢会获得的3000元属于公司的公共财产,应该上缴,而不是自己拿走。张芳认为张芳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中“避免损害公众利益,丰富私人利益”的条款,并决定从1月3日起终止劳动合同
您对这起事件有何看法?作者认为,虽然幸运抽奖产生的法律关系通常被认为是幸运合同(意思是双方都将某个机会作为合同的标的物,并且只有当机会出现时,一方可以从另一方获得相应的利益),她参加客户答谢会和抽奖毕竟是一种工作行为,客户感谢张芳的公司而不是个人,张芳履行职责的收入,无论大小,都属于单位。当然,假设员工在感谢会上受伤,这也是工伤。这是同样的事实,所以公司要求她退还奖金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解除严重违纪行为应该是用尽一切手段后的最后惩罚。目前,公司将立即终止规章制度中的“避免伤害公众,丰富私人”的规定。首先,她不能谈论“伤害公众,丰富私人”。她能在感谢会上放弃抽奖吗?当然,你不能说她放弃彩票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第二,“损公富私”对员工有什么后果?没有规章制度。简言之,如果双方存在分歧,公司应首先严格要求退还奖金,并告知不退还奖金的严重后果。只有在严格的命令无效后才能解除,否则在现实中会被怀疑是借机解雇
,员工得奖引发的劳动争议仍然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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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委托的博饼大赛获奖者
[案例回放]厦门一家房地产公司与第五届电视转播的组织者签订了协议比赛中,主办方同意为该房地产公司提供10个促销名额,让其参加蹦极半决赛。随后,房地产公司将通过购物抽奖的方式将其分发给商场的幸运客户。然而,其中6人弃权,因为他们外出或无法通过电话联系。随后,房地产公司派出蒋等6名员工代表公司参加
2009年10月4日,蒋在博饼大赛中获得一等奖,并获得东风风神车的最后机会和第七届中秋博饼冠军王忠旺大赛。当天,他写了一封信:“一辆车,9.98万元,4000元现金,一个彩塑(雕刻),鼓浪屿王中王薄饼的机会,请公司安排”。10月8日,蒋先生在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字,授权委托书内容为:“委托方受邀参加**广电广告有限公司举办的第五届电视博饼王大赛,现委托我公司员工蒋先生代表我公司参加。因此,比赛期间的收入(包括参加鼓浪屿王中王博蛋糕大赛)由公司统一分配,公司将根据获奖结果给予受托人,以示“奖励”。第二天,江泽民在王忠旺的决赛中获得了一等奖,并赢得了别克君威。此后,蒋某为两辆车缴纳了60160元的意外所得税。2009年10月27日,公司向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蒋某抵达的东风风神和别克君威汽车属于公司的合法财产。海沧法院多次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蒋参与博饼获得的两辆车归公司所有,公司以东风风神车奖励蒋;蒋先生此前预缴了60160元的意外所得税,该税由公司在司法实践中缴纳
[点评],通常结合以下标准来判断员工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工作行为:
(1)该行为是否由运营商授权,是否由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实施
(2)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时间工作场所
(3)行为是否以经营者的名义或身份实施
(4)行为与职位之间是否存在内部关系,例如行为的内容是否是工作的需要,是否符合雇主的雇佣目的,而该行为是否有为法人谋利的意图
江参与博饼大赛无疑是受公司委托。从这个角度来看,奖品应该属于公司。然而,与本文开头的情况不同,张芳获奖是因为组织者感谢客户,即张芳所在的单位;在薄饼的习俗中,“代薄饼”是指被邀请的客人不在场,而礼物“代薄饼”和“代薄饼”的奖品属于不在场的客人。比赛规则只能由自然人参加,不能由单位参加,蒋是经主办方确认的“万王之王”的获胜者。如果法院裁定蒋胜诉,将确认参赛单位的法律事实。世博蛋糕大赛组委会不排除“得奖无效”的诉讼,并要求蒋将两辆车交还给大赛组委会。这对公司和蒋来说是一场“零和游戏”,因此和解无疑是双方的最佳选择。
注意二
公司是否有义务在2008年1月的年度员工大会上兑现该奖项,**Bo贸易北京公司举办2008年历史*世博会年会。在年会抽奖中,员工张伟获得了“施波-中国教育基金”特别奖,但公司没有将该奖授予张伟。根据公司的内部宣传资料,2008,中国的基金会由**BO中国的创始人共同出资,共500万美元。教育基金将从施波有子女的在职员工中奖励1-2个名额。2008年,北京和上海各有一家。如果员工获得教育基金奖励,则其子女自获得该基金之日起至研究生毕业期间的所有教育费用将由该基金承担。此外,该基金还接受在职雇员及其家庭和子女的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申请。最后,朝阳法院裁定**博公司支付张伟子女部分教育费用22000元以上
[点评]本案的核心问题是确定张伟获得的教育基金奖励的性质。在这方面,张伟主张与**博贸易北京公司签订一份幸运合同,虽然**博贸易北京公司主张教育基金个人创始人与张伟签订礼品合同,但法院指出,教育基金奖是**博贸易北京公司新年年会上的各种奖项之一,它专门针对符合特定条件的员工。教育基金由公司创始人设立,由公司首席财务官管理,在一般意义上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虽然在形式上,获奖行为具有吉祥和馈赠的特点,但从获奖者的范围和设奖目的来看,将奖励视为员工福利更为恰当。由于涉案基金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登记,不属于基金捐赠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考虑到奖励的目的是激励员工的工作,所谓的基金也由**博贸易北京公司的首席财务官管理,除特别奖励外的所有其他奖励均由**博贸易北京公司兑现,法院认定张伟科可以在每年年底向**博贸易北京公司要求相应的权利,许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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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公司委托参赛中奖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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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履行合同如果符合当事人约定的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提前履行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在合理情况下让其进行赔付、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下: 1、要...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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