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女士:今年4月,我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今年5月10日交房。按照合同约定,我付清了全部房款,但当我按时前去办理交房手续时,开发商告知我那套房子已卖给了别人,且已经办理了入住手续。后来,我得知那个别人是开发商的工作人员。请问,我能否主张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
朱律师:按照目前的有关规定,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后,未依法解除合同关系的,房地产开发商不得就同一房地产与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也就是说,我国法律是明确禁止一房两卖。对你来说,要主张开发商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买卖无效,必须要证明该工作人员与开发商之间构成恶意串通,即主张时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开发商是在该房屋已出售给你的情况下,与其工作人员又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开发商在与其工作人员签订买卖合同时,该工作人员知道房屋已出售的事实;
(三)该工作人员在知悉房屋已出售的情况下,仍然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四)开发商与其工作人员在房屋交付给你之前,抢先办理了合同登记手续或房屋交付使用手续。
如果开发商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买卖合同因恶意串通而被认定无效时,你可以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你们之间的购房合同,并可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如果该工作人员在不知道房屋已出售的情况下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办理了合同登记、房屋交付使用手续,则其对该房屋享有合法的占有权和使用权,你不能主张他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而只能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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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恶意串通租赁合同无效北京在线咨询 2022-05-09很显然是你的合伙人与甲方恶意串通损害你的利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应属于无效。你应该立即起诉你的2个合伙人解除合伙关系,并申请法院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止审理,待你们的合伙纠纷结案后恢复审理。你们原来的代理律师在案件终结后为有厉害关系的当事人代理是合法的。但不得利用原来代理案件取得的你们一方的材料。至于合伙人经营同类超市由于你们原来登记是个体,所以不受同业经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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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找出一个恶意串通天津在线咨询 2022-11-03恶意串通认定标准: 一、后买受人是否尽到普通买受人必要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 二、审查房屋实际交易价格,后买受人是否实际支付了合理对价。 三、审查具体的交易方式、过程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是否完整详尽。 四、审查交易双方的关系、后买受人的身份、交易双方是否有不合理的经济往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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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是什么?买受人恶意串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3-14房屋买卖对现在的中国人来说确实是头等大事,因此对于房屋买卖合同需要格外的注意。根据相关法律,《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因为,在此种情形下,对方极大的损害了善意买受人的利益,这种恶意串通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