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转让股权损人利益协议无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6:02:12 70 人看过

恶意串通转让股权损人利益协议无效为人逃避责任,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刘霞(化名)将其在安阳市丰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46%的股权无偿转让给其二哥刘强(化名),并经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其转让股权的行为究竟是否有效呢?8月16日,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刘霞与被告刘强于2009年4月2日所签订的安阳市丰源农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事情还要从被告刘霞的儿子尚山(化名)说起,2008年11月26日尚山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将原告平安(化名)撞成重伤,后尚山犯被内黄县人民法院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本案被告刘霞及其夫尚瑞兵赔偿原告平安医疗等费用共计251975.55元。被告刘霞曾系安阳市丰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其出资额为92万元,占该公司46%的股权,其长兄刘建全为另一股东,出资额为109万元,占该公司54%的股权,2009年4月2日,被告刘霞将其在安阳市丰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46%的股权无偿转让给其二哥刘强,并经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判决生效后,被告刘霞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于是原告平安将被告刘强、刘霞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他们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而二被告辩称他们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转让行为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毕,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变更了登记。原告的诉请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争持不下。

内黄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公司登记、变更过程中,公司登记机关只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涉及确认商事登记权利的归属时,应当审查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依据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效力确认民事权利的归属,认定二被告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从二被告股权协议转让的时间来看,正是被告刘霞及其子面临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之际,且被告刘强、刘霞和刘建全是兄妹关系,综上,二被告之间的转让协议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平安利益的情形,其所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遂作出上述判决。

说明:转载文章的观点并不一定代表本站的观点。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3日 14: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该合同无效吗
    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
    2023-08-17
    319人看过
  • 股权转让非本人签名转让协议无效
    2004年4月19日,王女士出资20万元与张某等人开办洛阳市某矿业有限公司。2008年11月27日,王女士发现自己的20万元股份变更到了李某的名下,但王女士并没有签订过任何变更股份手续,于是,王女士将矿业有限公司和李某告上了法庭。但被告矿业有限公司则辩称原告王女士在公司只是顶名股东,未投入股金,其要求确认在公司的20万元股权,属无理要求;2004年10月13日,张某收取李某20万元现金交公司账上,将原告空股股东名字取消,吸收姜汉卫为新股东,制造了股东转让协议和收款证明。法院审理后认为,2004年8月26日,洛阳某矿业有限公司给王女士出具盖有公司公章的《证明》是真实的。同年10月13日,王女士与李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因均不是王女士和李某在该《股权转让协议》上亲笔签名,该协议无效,原告王女士要求确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矿业公司辩称的王女士是顶名股东,未投入股金的辩论意见,但其没
    2023-06-05
    257人看过
  •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和构成要件
    一、“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二、“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构成要件“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构成要件1.各当事人均有损害他人利益的恶意;2.当事人彼此勾结,通谋实施该行为;3.行为结果在客观上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或某个第三人利益。注意,其中的国家利益主要指国家作为全民财产所有人所享有的利益。其它违法的民事行为虽然也损害国家利益,且当事人可能有通谋,例如,走私,但因其损害的是以国家利益表现的社会公共利益,不属恶意串连的民事行为种类。三、“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要承担什么责任构成恶意串通并且给他人造成损害结果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即民事赔偿责
    2023-06-23
    105人看过
  • 恶意串通签订股份转让协议逃避公司债务合法吗
    一.恶意串通签订股份转让协议逃避公司债务合法吗不合法。实践中,一些债务人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权债务,以达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这一行为属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应属无效。因此,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交易合同,致财产转移,损害其利益,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财产转移行为无效。实务中,要试图证明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实属不易,债权人需要负担相当大的证明责任。下面以一则现实中发生的股权转让案件为例,介绍恶意串通转让股权行为无效认定的问题。二.股份转让一般指公司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股份转让一般包括股份回购和并购。股份转让是指股份的持有人和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持有人自愿将自己所
    2023-06-13
    56人看过
  •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效力是怎样的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有二:一是主观心态是故意而为之,即明知某行为会损害他人权益,仍积极促成该行为发生或实施;二是为了牟取利益,即通过实施该行为可以获取一定收益,包括直接增加自身收益,以及通过减少支出而间接增加自身收益。恶意串通的合同效力如何恶意串通的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
    2023-08-12
    261人看过
  • 恶意转让股权是否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股权转让行为是无效的。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他人恶意转让股权该怎样收集证据证明可以收集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等。《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
    2023-08-13
    399人看过
  •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经营利往何处去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以损害特任利益为目的,签订的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是当然、确定、自始的无效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合同当事人之间有恶意串通的故意。当事人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而事先进行通谋,也就是损害他人利益是双方签订该合同追求的目的。如果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不知或不应知道其行为的损害后果,不构成恶意。2.损害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如何认定恶意串通行为(一)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的当事人都是故意的,这种故意的本质在于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非法利益。当然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不以行为人已经或必然获得了非法利益为必要条件,只要的恶意串通,危及他人利益的故意就可以认定
    2023-07-12
    297人看过
  • 恶意串通是否构成恶意合同无效
    恶意串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般情况下就可以认定是无效的,因为根据我们国家《民法典》当中明确的规定,如果说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者是其他人员的合法利益,需要按照无效的合同来进行处理。恶意串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般情况下就可以认定是无效的,恶意串通使之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牟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的合同具有以下两个特征:1、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的当事人都是故意的,这种故意的本质在于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非法利益。当然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不以行为人已经或必然获得了非法利益为必要条件,只要的恶意串通,危及他人利益的故意就可以认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恶意串通成立的合同,未必都是当事人的故意,例如当事人的代理人于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串通危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订立合同,就不应认为是当事人的故意。代理人的故意足以构成恶意串通。2、恶意串
    2023-02-17
    406人看过
  • 股东权益的被恶意转让怎么办
    如果受让人属于善意取得的,实际出资人无法追回该被转让股权的所有权。但是可以要求无处分权的名义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一、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的要件有哪些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要件有:1、票据权利是独立有效的;2、出让票据的是无处分权人;3、受让人是善意的;4、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5、办理了登记或交付的手续。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
    2023-06-27
    167人看过
  • 民间股权转让法律无效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法律承担:1、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2、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3、股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4、公司据此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撤销。一、有欺诈行为的合同怎样处理一般来说,有欺诈行为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被撤销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二、经济合同无效后会怎样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三、
    2023-03-26
    100人看过
  •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无效还是可撤销,法律后果有哪些
    一、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无效还是可撤销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无效合同,不是可撤销的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恶意串通合同的法律后果有哪些恶意串通合同的法律后果包括:1.合同无效;2.当事人应当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3.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
    2023-06-25
    497人看过
  • 恶意串通合同无效诉讼时效
    我国的民法典对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作出了规定。一般情况下,已经被确认是无效合同的,那么不适用合同的诉讼时效。因为通常是从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的性质进行分析,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虽表面上会被称为请求权,但其性质是实体法上的形成权。所以不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制度。二、知识产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吗?知识产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情形如下:1、人身权请求权。需要说明一点的是增加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其起算点可以延至未成年人成年之后开始计算,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权益的保护。2、支配性权利,比如物权和知识产权;3、抗辩权;4、形成权;5、物权性权利,比如排除所造成或的妨碍、消除所形成或即将形成的危险、停止正在进行的侵害、不动产或者已经登记的动产返还请求权等都物权性权利都不适用诉讼时效。6、道德性义务的请求权也不适用诉讼时效,比如赡养、抚养、扶养等费用的要求。三、除斥期
    2023-03-12
    248人看过
  • 股东会决议转让股权未通知本人决议无效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终审判令某房地产公司在未经当事股东同意的情况下,转让其股权条款无效,小股东依法索回162万元股权。2004年4月,吴祖亮、陆仲明等36人出资成立房地产公司并签署公司章程。之后,陆仲明按章程向公司投资162万元,占出资比例的3.24%。同年6月27日,公司董事会会议对扩股、撤股有关权利义务作出决议,并由董事、监事签字认可,陆仲明也在该文本上签了字。今年2月13日,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并形成企业名称变更及“陆仲明将持有本公司3.24%的股权以16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吴祖亮”等的股东会决议,陆仲明没有在该决议上签名,而是由他人代签。随后,公司依据该决议修改了章程,变更了股东,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陆仲明不再是公司股东。陆仲明经交涉无果,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宣告今年2月13日公司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公司、吴祖亮立即恢复他持有的股权并要求吴祖亮公开赔礼道歉。庭审中,陆仲明称,2
    2023-06-09
    171人看过
  • 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时受让人的损益如何处理
    股权转让合同确认无效或解除时,受让人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如何处理盈亏公平、合理地处理受让人在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中的盈亏问题,关键是使受让人处于公司经营者的合法地位。受让人作为公司的经营者诚信经营的,即使给公司造成损失,受让人也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使给公司带来利润,受让方也无权介入。受让人作为公司的经营者,违反诚信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公司盈利,受让人仍应承担司法实践中因其不诚实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要避免在公司实际经营管理过程中,普遍认为受让人应当对受让人的经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受让人在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中违反董事、经理对公司的诚信义务(如利用关联关系侵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让人在公司实际经营管理期间发生的经营亏损,不能归咎于受让人违反信托义务(包括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公司的经营亏损应当推定为应由公司承担的正常亏损,受让方不承担赔偿
    2023-05-07
    183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恶意串通让股权转让的利害关系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5-31
      恶意串通股权转让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他人利益,该股权转让行为应被确认为无效。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 恶意串通的股权转让有何后果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7-10
      恶意串通股权转让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他人利益,该股权转让行为应被确认为无效。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 恶意串通股权转让的合法性是什么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8-09
      恶意串通股权转让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他人利益,该股权转让行为应被确认为无效。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 股权转让合同中的第三人恶意串通怎么办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1-24
      对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第三人有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认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时应当从主客观两方面因素综合考量。客观方面表现为第三人利益因该合同的履行而遭受损害,对主观方面的认定,应当从订立合同内容的合理性、钱款交付情况、合同签订时间等因素,结合当事人诉讼行为等进行目的性分析,从而准确认定合同效力。
    • 恶意串通伤害他人利益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无效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6-09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合同无效的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