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妇女劳动权利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22:12:33 420 人看过

妇女做为社会的弱势群体,更加需要法律来保护妇女劳动权利,主要是平等劳动权、同工同酬权及特殊劳动保护。

我国对妇女劳动权利进行法律保护,可以分为三大部分:女职工的平等劳动权、女职工的同工同酬权、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一)女职工的平等劳动权

我国《劳动法》第13条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作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1条、第22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从三个方面对妇女的平等劳动权给予有效的法律保护:

1、妇女在就业方面的权利,同男子完全平等,禁止就业方面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凡是在性质上属于对妇女歧视的有关就业的政策和具体招工行为,都是非法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扩大了不得拒绝录用妇女劳动者的范围。按照《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凡是国家明确规定女职工不能从事的工作之外的工作或岗位,用人单位一律不得拒绝录用。国家明确规定女职工不能从事的工作,主要是1990年l月18日劳动部《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规定》第3条所列的工作或岗位。

3、在招工考核和录用时,不得对女性劳动者提高录用标准。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现实中较普遍地存在的招工单位擅自提高女性劳动者的招收条件和标准的违法现象而作出的。

(二)女职工的同工同酬权

男女同工同酬是指不因性别而有差别规定的报酬率。这是男女平等原则在经济上的具体体现,也是按劳分配原则的基本要求。无论国际劳工立法还是各国立法,都承认和强调这一原则。如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章程指出:男子与女子应对同值的工作领取同等的报酬。1951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第100号公约《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规定,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与现行决定报酬率办法相适合的各种方法将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的原则推行于全体工人,并在与此项决定报酬率办法相一致的条件下,保证此原则的实施。

我国作为《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的成员国,在《劳动法》第46条作了与《公约》要求相一致的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也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为了进一步保护女职工同经济利益相关的其他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4条又规定: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另外,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在住房分配、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以男性为主的状况,《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2款明确要求在这些方面也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三)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基于女性的生理特点,我国参照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以强制性法律规范的形式强化了对女性劳动权利的特殊保护。

1、禁止非法辞退女职工

我国法律规定的女职工的劳动权,不仅要求在就业时同男子享有完全平等的权利,而且也包括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女职工不被非法解除劳动关系。为了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利,《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除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和女职工因违纪而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外,用人单位一律不得以女职工性别、结婚为由,辞退女职工。《劳动法》第29条还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以非过失性或经济性辞退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不能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而应将合同延续到哺乳期满才能终止。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复函》中规定: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14条第4项关于合同制女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合同期满,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孕期、产假和哺乳期满。

(3)在执行其他依法允许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禁止擅自扩大女职工辞退和解除合同的范围。

2、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有损生理机能的工作

由于女性的生理特殊性及其担负的社会责任,决定了妇女劳动者同男性劳动者之间劳动生理的差别。为了保障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女性孕期、哺乳期、产期等四期中的劳动保护作了专门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5条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劳动法》第59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60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第8条第2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纺织系统女职工劳动保护细则》第12条规定,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每天给予工间休息时间1小时。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6日 07:0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计划生育相关文章
  • 宪法对外嫁妇女权利的保护是如何的
    2004年3月1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对进一步学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进行了研究部署,会议提出的贯彻实施宪法的三大措施之一就是:坚持执法为民、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司法代表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程度,其终极目标是建立一个具有高度文明的法治国家。我国宪法对于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在许多条款中都有相应的体现。例如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其他条款还分别规定了诸如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以及保护妇女的劳动权、休息权等内容。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如何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作出了具体而详尽的规定。例如该法第二条第二、三款规定: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
    2023-06-01
    184人看过
  • 劳动者被辞退如何保护权利
    一、劳动者被辞退如何保护权利劳动者被辞退保护权利的方式如下:1.被单位无故辞退的,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押金、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入职的第2个月开始,最多11个月)、加班工资等;从员工离职开始算,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2.劳动争议,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是关键,例如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用人单位为你办理的暂住证、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派工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签字的的书面材料等。3.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立案后,开庭,然后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二、辞退了社保怎么办公司将员工辞退,应
    2023-04-25
    147人看过
  • 妇女在劳动权益方面的法律保护
    妇女劳动权益保护是妇女权益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关于妇女劳动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目前,一套保障妇女劳动权益的法律规范已基本形成。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和欠缺,特别是立法观念、具体的保护和惩戒措施、法律救济途径及执法监督等方面,仍还有许多需要改进和完善空间。通过立法形式对妇女劳动权益进行保护是20世纪以来世界各国的普遍作法。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妇女劳动权益的保护问题。1949年制定的《共同纲领》及历次《宪法》都对妇女劳动权益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并制定了一些实施性的相关法规。新中国成立以来相继制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的内容和措施作了具体规定。《劳动法》作为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对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利、男女同工同酬、特殊劳动权益保护及离职保险待遇等也作了明
    2023-06-06
    476人看过
  • 孕妇的劳动权益保护
    申请劳动仲裁
    关于孕妇的劳动法规定:除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孕妇具有重大过错的情形外,单位不能主动辞退孕妇;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不得安排其加班或者从事夜班劳动等。《劳动合同法》关于孕妇赔偿标准的规定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
    2023-07-06
    87人看过
  • 女工保护的内容(1)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
    根据《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女工享有劳动权利,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因此,在保护女工劳动权利方面,一是,凡女职工可以从事的岗位,任何单位不得借女职工的生理特点拒绝录用女职工。二是,认真落实《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适当安排女职工的工作,并进行就业前的体检和定期体检,凡不适宜女职工从事的作业,决不能安排女职工,已安排的要调换适宜的工作。同时加强女职工的"五期"保护和"保健"工作。三是改善劳动条件,加强预防措施,彻底消除职业危害或大大降低其危害程度。为妇女参加生产劳动创造条件。
    2023-06-10
    198人看过
  • “妇幼车厢”有利于妇女儿童权益保护
    24日,在北京市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联组讨论会上,一半政协委员关心交通问题。针对有政协委员提出在地铁上设立女性车厢的提案,北京市交通委主任周正宇表示,地铁上设立专门的妇女儿童车厢应是一个发展方向,城市交通应提供更多样化的个性化服务,给群众一个有层次的交通服务,但早晚高峰期间实施,目前存在难度。(1月25日《北京晨报》)尽管在城市地铁设立妇幼车厢只是本次讨论会上众多话题之一,但还是引起了网友公众的广泛关注。按照北京市交通委主任周正宇的说法,在地铁上设立专门的妇女儿童车厢是一个发展方向和未来趋势。那么我们首先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是,在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设立专门的妇幼车厢,其最大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应该说,最大的目的和意义,就是有利于妇女儿童的权益得到更多的保护。每年夏天,公交色狼地铁色狼的频繁出没,性骚扰事件的频发高发,都让女性乘客防不胜防。尤其是很多女性乘客在夏天衣着清凉,而现在诸如手机、摄像笔
    2023-06-06
    265人看过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最新民法典妇女保护权益)
    女职工权益问题其实在我国还是非常健全的,相应的立法也是不少,比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而对于女职工来说最关心的还是自己在特殊时期(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利益问题,毕竟这个时期的女性如果不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就会觉得自身是弱势群体,从而在职场的每一步都担惊受怕、谨小慎微。比如女职工产假期间可以不发工资吗?可以发放最低工资吗?这都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首先告诉大家女职工产假期间如果不发工资单位还是存在一定劳动风险的,违反了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所以不建议单位采用此种做法,除去潜在违法风险也要考虑到员工产假期间的生活问题。发放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合理?也要看员工产假结束后单位是否如数支付了员工的生育津贴,如果如数支付则是合法的,如果截留了员工的生育津贴则是不合法的,员工可以因此申请劳动仲裁获得生育津贴补足。产假期间纠纷最小的处理办法就是全额发放员工工资,等到生育津贴报销
    2023-06-04
    440人看过
  • 女职工劳动保护权利受侵害时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九号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当女职工劳动保护权利受侵害时,依据国务院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劳动仲裁流程是什么1、劳动保障当事人提出仲裁的,应当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应当由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3、仲裁庭应当于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
    2023-06-21
    391人看过
  • 保护妇女在劳动、福利待遇及其他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保护妇女在劳动、福利待遇及其他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四条保障妇女在劳动就业方面享有男女平等的权利。在招工、招生、招干、毕业分配和安排工作方面,不得给妇女以歧视性待遇。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特殊工作或专业外,不得对妇女就业附加其他限制条件。不得以歧视妇女或其它与性别有关的理由辞退女职工,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五条坚持男女同工同酬。任何单位不得对妇女取得合法收入附加限制条件;不得任意剥夺和减损妇女依法所应享受的各项福利待遇;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在评定职称、调整工资、分配住房等方面,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待遇。第二十六条农村在划分自留地、自留山,发包责任田、责任山、责任水域及其他经营项目时,妇女有同男子平等的分配权、承包权。妇女结婚后户口留在本地的,本人及子女仍享有上述权利。侵犯本条规定的妇女权利的,当地基层人民政府应予以纠正。第二十七
    2023-06-06
    359人看过
  • 我国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的内容有哪些
    1、对妇女就业权益的保护。我国现行立法对妇女就业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第一,国家保障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第二,保障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就业服务的权利。各级政府的劳动主管部门及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在提供就业服务时,不得歧视妇女;第三,为了保障妇女的就业权益不因生育和抚养子女而受到歧视或者侵害,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2、对妇女职业权益的保护。我国现行立法对妇女职业权益的保护包括:第一,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任何工作岗位的男女职工,只要付出同等的劳动,就应当获取同等的报酬。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基本工资。并且,为了保障女职工及其子女的身心健康,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享受产假、生育津贴及医疗费用等国家规
    2023-03-22
    278人看过
  • 妇女劳动权益保护,还有多少难题待解?
    今年12月1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即将实施,长期存在的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的许多问题有望得到较好地解决。但是,难点依然存在,人们也依然关心———妇女劳动权益保护,还有多少难题待解?在市场化构架之下的劳动关系链条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集中表现在其合法劳动权益经常得不到有效保护上,其中,女职工受到侵害的现象尤其严重。因此,1992年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曾经给女性劳动者以巨大的支持和保护。可是,1992版《妇女权益保障法》本身存在的问题以及就业形式的变化,使妇女劳动权益保护面临许多新的问题。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在期盼中出台。《修正案》亮点几何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许多女职工承担了改革的部分成本,在旧体制中享有的许多权利丧失,而新体制应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健全,因而使女职工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方面受到社会排挤而被边缘化。
    2023-06-07
    267人看过
  • 妇女应有什么样的劳动权利
    1、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2、妇女的劳动就业权益受法律保护;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方面的权利;4、妇女在劳动和工作过程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发展权;5、妇女享有劳动安全和健康权;6、妇女的终止劳动关系权受法律保护;7、妇女的退休权受法律保护;8、妇女在生育方面享有社会保障权。拐卖妇女罪既遂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023-07-22
    255人看过
  • 妇联保护妇女哪些权益
    一、妇联保护妇女哪些权益妇联对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荣誉权、人格尊严等各项权利都予以保护。1、妇女人身受到伤害时要尽快拨打110或者当地妇联电话求救。2、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4、妇女的人身权是指妇女依法享有的,与妇女自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一种民事权利,任何人或组织都不能任意地剥夺其人身权利或妨碍其权利的行使。5、加强了对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荣誉权、人格尊严等各项权利的保护。6、妇女权益保障法遵循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二、妇联的业务范围规定组织引导妇女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2023-06-06
    386人看过
  • 妇女如何保护自己的婚姻自主权
    妇女的婚姻自主权是妇女按照法律规定,自己作主决定其婚姻的缔结和解除,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和干涉的具体人格权。(1)侵害订婚自主决定权的行为。如包办他人订婚,强迫他人订婚或不订婚,借婚约而侵害他人权利,等等。(2)侵害结婚自主权的行为。如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禁止寡妇再婚或强迫寡妇成婚,干涉男至女家落户,干涉父母再婚,一方当事人强迫另一方当事人与其结婚,干涉不婚者成婚,妨害婚姻登记等行为。(3)侵害离婚自主权的行为。如强迫他人离婚,强制他人不准离婚,欺骗离婚,一方当事人的单位采取行政措施不准离婚,采取集体上告,联名上访、败坏对方当事人的名誉和人格等方法强迫不准离婚,等等。对于侵害婚姻自主权的受害人主张加害人承担停止侵害责任和赔偿责任的,任途径主要是民事诉讼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但也可以采取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一、包办婚姻被家暴如何维权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
    2023-03-11
    426人看过
换一批
#婚姻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计划生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即按人口政策有计划的生育。1982年9月被定为基本国策,同年12月写入宪法。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 更多>

    #计划生育
    相关咨询
    • 如何保障妇女劳动者的就业权利,保障妇女就业权利的途径和法律依据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2-14
      1、强调男女就业平等。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是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权利的一个主要方面,包括妇女同男子一样享有相同的就业机会的权利,享有相同的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 2、强调对妇女就业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凡是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岗位或工种,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这是侧重于从劳动岗位上保护妇女就业; (2)凡是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岗位或工种,用人单位在招收职工时,不得提
    • 妇女劳动者要如何保障其劳动权益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6-01
      一、强调男女就业平等。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是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权利的一个主要方面,包括妇女同男子一样享有相同的就业机会的权利,享有相同的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 二、强调对妇女就业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凡是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岗位或工种,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这是侧重于从劳动岗位上保护妇女就业; (二)凡是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岗位或工种,用人单位在招收职工时,不得提
    • 高龄产妇劳动法如何保护孕妇的权益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3-11
      产妇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按原工资支付,并且哺乳期内每个工作日享受1小时的哺乳假等。劳动者对于高龄产妇没有特别的保护性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晚婚晚育的,具体延长多少天,需要查看你所在城市
    • 如何为妇女保障就业权利?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5-31
      (1)提请的权利。妇女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有权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2)其他劳动权利; (3)平等就业的权利。妇女与男子一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4)选择职业的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妇女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从事的职业; (5)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妇女在向付出劳动的同时,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
    • 妇女在孕期的劳动法知识有哪些?妇女在孕期可以享受的劳动保护权利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3-15
      妇女在孕期的劳动法知识: 为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子女时有必要的物资条件和基础,同时也为了保护下一代的身心健康,我国《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在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方面构筑了较为完善和系统的保护体系。 女职工最为担心的是因生育而失去工作,现实中相当一部分企业因害怕女职工在合同期内生育增加企业成本而在劳动合同和内部的规章制度中不合理规定:女职工在合同期内不得怀孕、生育或者在本企业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