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重庆市长寿法院受理的涉及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50%系他人代实际股东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经工商变更登记,导致原股东的股权被转让而发生纠纷。此类案件存在三方面问题亟待引起重视。
一是股权转让当事人不知情现象较突出。经查明,凡是他人代实际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均声称不知道其股权已被他人转让,不仅如此,公司股东还表示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状况也缺乏有效监督,当发现股权被转让向公司讨说法时,股东身份早已被他人代替,不知情现象较突出。
二是股权多次转让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明。因为股权经多次转让,受让人多数无法联系,虽可依法公告送达,但因受让人未出庭,客观上造成法院无法查清其是否善意取得,影响案件的实体审理。
三是市值变化大导致股权返还难以操作。股权评估是确认股权及变现的前提条件和主要依据。因市价波动不定,股权自然升值、公司管理增值、地段拆迁致地皮增值等外界因素,股权转让多年后其股权价值前后差异较大,导致难以确定合理的股价,判决返还股权存在操作困难。
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一是股东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参与决策经营。股东对其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加股东会会议及行使表决权等权利知之甚少,法律意识淡薄,以至于公司多年不召开股东会,被侵权人的股东身份已被剥夺还蒙在鼓里,等其发现股份已被他人转让时早已时过境迁。二是工商审查流于形式,未尽审查义务。工商局对转让股权的审查流于形式,只对申请材料类别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有些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存在明显瑕疵也不加注意,未尽审慎审查义务,比如被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于数年前,工商局仍未提出质疑。
针对此类案件,长寿法院提出以下几点对策:一是强化股东权利意识。加强法制宣传,让股东懂得公司法知识,增强股东的权利保护意识,促使股东积极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股东会是股东行使权利的重要载体,公司法第40条规定了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公司章程也规定定期召开股东会,而涉诉公司均没有定期召开股东会会议,因而股东应及时要求定期召开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行使知情权、监督权是股东的基本权利。二是办理工商登记应完善资料。建议工商登记时要完整记录股东的签名、手印等相关信息,提交材料时不得代签,以免以后发生纠纷,无法确认实名是否真实。三是股东变更应加强审查。工商局在审查股权转让协议时,应遵循审慎审查原则,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时,应以合理谨慎和注意程度作为衡量标准,如注意文件签名和预留签名是否一致,及时发现材料中的表面瑕疵,核实是否属于其审查范围等。
-
公司股东的权利有哪些值得重视的方面?
122人看过
-
股权转让引起的纠纷该如何解决问题
184人看过
-
搞好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需要重视的问题
466人看过
-
公司退股债务纠纷以及股权转让问题的咨询
340人看过
-
股权转让中小企业常被忽视的问题
412人看过
-
股权转让双方之间的纠纷
465人看过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更多>
-
公司股权转让与经营管理,第三方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中的三大法律问题北京在线咨询 2022-02-271.购买企业是属于企业登记变更还是重新设立?答:属于企业变更登记。 2。购买程序中,是否要经过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程序?答:应该进行 3。由于是负资产购买(重组),工商登记部门凭什么确定注册资金?答:这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4。是否需要验资报告?这样的话,岂不是新股东实际出资要超过新的注册资金?答:如果有新的出资的话,就应该验资,验资只是证明该股东的资金到位。 5。作为出资人,还有哪些重要问题需要慎
-
不当得利债权转让纠纷的问题宁夏在线咨询 2022-07-23《民法总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民法通则》 第九十一条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 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
-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第三方的税收问题,如何计算股权转让的税务问题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18股权转让税费问题比较复杂。1.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 2.税率20%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1.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转让中发生的合理费用 2.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 1.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 2.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3.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
-
汽车转让债权这方面的问题河南在线咨询 2022-07-10转让债权有效,但他不是购车人,而是抵押担保债权的受让人。担保公司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借款合同清偿期届至时,债务人应向债权受让人清偿。如债务人无力清偿,也不能另行达成还款协议,债权受让人不能办理车辆过户,也不能直接取得车的所有权,只能就拍卖车辆所得的价款受偿。 无论是抵押还是质押,债权人与债务人在设立担保物权时订立的届期不能清偿,则由债权人直接取得抵押物、质押物所有权的流押、流质条款都是无效条款。
-
天津方面如何应对转让纠纷的举证问题福建在线咨询 2024-11-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就其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收集这些证据对案件审理至关重要,人民法院有责任调查收集这些证据。 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途径来搜集证据: 1. 当事人的陈述:这是指当事人亲自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包括其对案件事实的看法和态度。 2. 书证:这是指用文字、符号或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