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审理的方式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9:56:23 74 人看过

一、开庭审理为原则,书面审理为例外。

仲裁以开庭进行为原则,只有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才可根据当事人的协议进行书面审理。

所谓开庭审理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方式。在仲裁中,开庭审理相对于书面审理来说较为普遍,只要没有相反的协议,仲裁庭都应当开庭审理,以便双方当事人在庭上对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进行辩论,使仲裁庭对案情更加明了,从而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书面审理就是不开庭审理,指在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不到庭的情况下,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和证据材料,如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合同、双方来往函电以及证人、专家、鉴定人提供的书面证据材料等,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作出裁决。在书面审理的情况下,仲裁庭会给双方当事人充分的机会交换材料,进行书面辩论。

《仲裁法》规定不开庭的条件是当事人协议不开庭,这是不开庭的必须条件,也是惟一条件。没有当事人的协议,仲裁庭是不能不开庭审理案件的,它是尊重当事人意愿的体现。

不开庭审理的优越性在于:简化审理程序,加快审理案件的速度,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当事人不需要到庭,减少了当事人因参加开庭带来人力、财力上的负担,有利于当事人集中精力搞好生产经营;不开庭审理,避免了当事人面对面唇抢舌剑的尴尬局面,不伤和气,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的长期经济合作。所以,不开庭审理案件的方式,受到了有关当事人的欢迎。

二、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公开审理为例外。

为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其权益,仲裁庭审理案件以不公开进行为原则。即仲裁庭审理案件的全部活动,不允许群众旁听,也不允许新闻记者和其他人采访和报道。

当事人因某种目的,如希望仲裁活动公开进行,以使其接受社会的监督,保证仲裁活动的公正、合法,也可以协议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进行的,仲裁庭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国家秘密包括政治的、经济的、军事的和科学技术的各种秘密。保护国家秘密是全国人民的义务,因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得公开进行审理。当事人不得以协议改变,这是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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