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解决立案管辖交叉问题
解决立案管辖交叉问题的方法:
1.移送及主侦查:公安机关与检察院交叉的案件,先将对方管辖的案件移送给对方。然后根据主罪予以分工。主罪的侦查机关为主侦查机关。
2.侦查机关与法院交叉管辖的处理:公安检察院在侦查中发现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可以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其他类型自诉案件的,可以立案进行侦查,然后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随同公诉案件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3.法院审理自诉案件时发现漏罪:法院审理自诉案件中发现检察院未起诉的刑事案件,法院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处理。
4.法院审理公诉案件时发现漏罪:法院审理公诉案件中发现检察院未起诉的刑事案件,审判期间,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
二、刑事立案的条件
刑事立案的三个条件如下:
1.犯罪嫌疑人存在犯罪事实;
2.依据法律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3.属于管辖范围。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在经过审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三、刑事立案要多久
公安受案立案的期限如下:
1.一般刑事案件受案后在7日内立案;
2.如果案件重大并且线索比较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3.对于案件特别重大并且线索特别复杂的案件,经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立案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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