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因自身患有精神疾病无力照顾患有老年痴呆的母亲王某,遂将母亲送入敬老院。王某在入住敬老院期间出走不慎被火车碰撞身亡,宋某的丈夫与敬老院签订了赔偿协议,但宋某认为协议无效,遂把敬老院起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敬老院赔偿宋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人员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共计7万余元,同时退还原告宋某养老生活费6000元。
2011年5月26日,原告监护人即原告之子池某将原告之母王某送往被告敬老院处养老,双方签订养老服务协议,该协议签订后,被告敬老院又与王某的侄女王某某签订了养老服务附加协议,约定:院方经了解王某精神活动不属于正常老人范围。按原则不能收留,但王某某提出由自己负责对姑姑的生活照料及看护,并和姑姑一起住。姑姑在院发生任何意外事故与院方无关,并不负任何责任。
协议签订后,原告之子池某依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缴纳了王某2011年下半年的生活费6000元。2011年12月21日,原告方又向被告缴纳了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5月1日的生活费6000元。
2011年12月21日,王某从敬老院出走,后被发现在京通线被列车撞亡。北京市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认定此次事故属王某违章造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经协商签订协议,被告愿意全额赔偿原告全部费用人民币6万元。原告以该协议签字人为原告之夫,而原告的法定监护人并未签字为由,对该协议不予认可。
2012年初,原告宋某将北京铁路局诉至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以上述交通事故的发生为事实依据,要求北京铁路局赔偿。后经调解,北京铁路局一次性赔偿原告宋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一切损失共计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之母王某入住敬老院,并由王某近亲属与敬老院签订养老服务协议书,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方依约为王某交纳了养老费,被告理应按照协议约定对王某提供各种服务,并保证王某在院期间的人身安全。王某被送养当时,被告既未对王某进行体检,亦未要求送养方出示体检证明,仅凭借被告方工作人员与王某的亲属关系予以收养,故收养王某系被告自愿的意思表示,亦应承担相应的风险。王某在敬老院居住期间,私自出走并因车祸死亡,被告未尽到看护老人,保护其安全的基本义务,对王某之死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原告方损失共计17万余元,因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由北京铁路局对王某之死承担10万元的赔偿责任,该赔偿数额应在本案中予以扣除。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宣判之后,原告表示不服,打算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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