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生病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在大学毕业后于1999年7月参加工作,被某单位录用,双方签定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5个月。同年10月7日因病住院,经过一个月的治疗仍未痊愈出院。
单位在其住院期间已停发全部工资,后又以在试用期内不能正常上班,不符合录用条件于10月12日口头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服多次找单位协商未果,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问:该单位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在本案中,该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李某依法享受停止工作治疗疾病的医疗期。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到24个月的医疗期,其中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根据此项规定,李某依法应享受3个月的停工医疗期限。
二、李某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中,该单位在李某患病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应属于无效的行为。
三、李某依法应享受医疗期间的有关待遇。本案中的该单位在李某住院期间已停发其全部工资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劳动法的规定,职工患病住院期间,连续6个月内的,依照工龄长短,发给本人实际工资的60%-100%,李某单位在其住院后即停发全部工资显然是违法的,应予纠正。
四、该单位以李某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关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指劳动者实际上不符合用人单位招工时要求的条件和标准,但是并不能包括劳动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住院治疗的情形。结合本案该用人单位以在试用期内不能正常上班,不符合录用条件等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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