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受理标准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5 17:41:09 89 人看过

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之便,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在公司相同的业务,取得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

非法经营同类经营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之便,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在公司、企业同类经营、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非法经营类似营业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相关概述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二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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