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财政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关于对外国原在华私人房产企业的补偿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8:02:52 94 人看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1982年8月3日,外交部、财政部、中国银行三家联名以(82)部领四字第267号函答复上海市外办的请示时,对外国原在华资产的补偿问题做了某些具体规定。

(82)部领四字第267号函中的基本原则迄今仍是正确的。但亦应承认,有些规定制定时就不尽合理(如补偿率偏低、补偿条件偏严等),实践证明不能完全解决问题。

近几年来,英、法、丹麦、希腊等陆续向我提出索赔原在华私人资产的要求,已先后进行商谈。还有一些国家的国民或无国籍人也通过不同渠道向我提出了类似要求。我们认为,尽早解决这些历史遗留问题,对进一步执行党的开放政策,积极引进外资,加速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以及提高我国国际声誉均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

50年代初期,我国政府为了肃清帝国主义在华经济势力,采取各种方式,对外国原在华私人房产、企业进行了处理,是完全正确的、必要的。今后这些被处理了的房产、企业仍不能发还。但考虑到在我处理的外国原在华私人房产、企业中,有一部分是我单方面以行政命令方式处理的,其产权问题尚未根本解决。根据国际上的一般做法,对此类资产均应给予适当补偿。基于这种考虑,我已与美国、加拿大就私人资产问题达成了协议。目前,我还正与英、法等国谈判。今后如有其他国家提出,我也将有计划地与之商谈。

在政府间谈判资产问题时,我一般尽量采取一揽子解决方式,即:相互不要求对方提供产权等有关证件;索赔清单中的所有索赔项目均纳入谈判范围;商谈结束时,双方(如互有索赔的话)各给对方一笔总的补偿款,即算最终、全面解决了两国间的资产问题,不留尾巴。

如个人提出索赔要求,我亦应尽量纳入两国政府谈判范围解决。但无国籍人及特殊情况的索赔我可逐案受理。

据初步统计,无国籍人及国籍不明者原在华资产共约500户。其中以行政命令方式处理的有近300户,内估值大约为800余万元。如此类资产全部补偿,并按50%的折扣计算,大约需付出400余万元人民币。为了尽早了结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对上述个人提出的索偿要求,今后一律按下述原则处理:

一、关于产权证件问题

国务院1981年168号文件转发的《关于解决中国旧政府外债和外国在华资产问题的意见》规定,“如个人提出索赔要求,应提交产权证件,经审核属实,可予一定的补偿。”今后处理这类索赔,我将仍坚持这一原则。但从实际情况看,外国公民(含法人)原在华的大部分资产被我处理距今已有三、四十年之久,有的产权证件已经遗失,有的被我地方有关部门收走,故要求所有索赔人提供完备的产权证件实非易事。鉴此,今后原外国在华资产的业主本人或合法继承人向我提出索赔要求时,如不能提供产权证件原件,但有下列情况者,我亦可酌情受理:

(一)50年代初期,我以契证不全为由代管收公,现本人仍可出示国民党时期的产权证件者;

(二)房产契证确被我没收、扣留,本人能出示收据或其他证明者;

(三)房产契证被本人遗失,本人可出示“房契遗失证明”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其他证件者。

二、关于补偿率问题

过去曾规定,“对房产的补偿均按对原房产的对外清估的30%-40%计算”。按该计算方法,我实际的补偿率不足原房产内估值的16%。这个比例显然太低。

鉴于50年代初期,在我处理上述房产时,估价普遍偏低;同时考虑到30多年来物价上涨因素及国际上的一般做法,今后对个人单独进行补偿时,酌情按原资产内估值的40%-60%的补偿率补偿。

三、关于被偿款汇往国外问题

(82)部领四字第267号函规定,“补偿款一般准予汇出”。但对以社会主义改造方式处理的资产,索赔人领取的定息,我现在的做法是,只能将款存入我境内的银行,供索赔人来华使用。鉴于大部分索赔人属中、下层劳动人民,且他们现已年迈,经济拮据,无力来华,该做法很难解决实际问题。而此历史遗留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对我并不有利。考虑到这类款项数额不大,今后对个人的补偿款(包括代管租金)、定息等亦准许汇出。但根据对等原则,对方对我华侨禁汇或限制较严的少数国家除外。

四、关于确定产权国籍问题

外国原在华资产被处理迄今已有30多年。此间,有的原产权人国籍已发生变更;有的原产权人已死亡,其继承人同死者的国籍不同,因此就产生了如何确定原资产的国籍问题。

根据国际通例,在一国设立的外国企业、公司或其他个人的动产和不动产,如产生国籍变更或产权转移等情况,必须向财产所在地国主管当局申请并办理相应手续。据了解,迄今尚无外国原在华资产当事人办理过类似手续。

鉴此,我们认为目前处理原外国人在华资产时,应以原资产向我注册时所申报的国籍为准;如系个人房产,则根据资产被处理时产权所有人的国籍确定之。具体办法如下:

(一)中美、中加(拿大)私人资产问题已经解决。原资产所有人虽不是美国、加拿大人,但如果他们的索赔要求包括在上述两国的索赔清单中,有关资产的产权可视为已予解决,我不再考虑补偿问题;

(二)英、法、丹麦、希腊、奥地利等国已向我提出商谈私人资产索赔问题。原资产所有人虽不是上述国家公民,但上述国家已向我提出索赔者,如我不明确表示反对,亦可纳入双方的商谈范围,予以一揽子解决,而不个别处理;

(三)资产被我处理时,产权人为无国籍人,除上述(一)(二)两种情况外,如产权所有人或其合法继承人现已加入或取得某国国籍,在他们提出索赔要求的情况下,我均可予受理。如索偿人系以色列、南非、南朝鲜、梵蒂冈公民,则一般不予受理。

为了掌握情况,综合平衡,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将外国个人提出的私人资产索赔案件及时函告外交部领事司。补偿款报外交部,由外交部统一向财政部领拨(地方代管的租金、定息等动产直接上交中央财政)。

房产产权收回后,凡现由我党、政、军机关,人民团体,国营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按现在房产状况核定的金额转作国家财产;由集体所有制单位占用的,按上述办法或其他合理的方式作价,经地方财政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后将价款上交中央财政。上交款一律使用1987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第209款“其它收入”。

此文下达后,(82)部领四字第267号文件作废。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2日 09: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相关文章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住宅建设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委员会,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武汉、重庆、西安市计划委员会:目前,城镇住宅商品化工作正在逐步展开,为科学、准确地计算住宅建设完成的工作量,避免在计划上重列或漏列,经研究确定:今后建造商品住宅采取先建后卖的办法。建造时,不列入投资计划规模;建成后,全民所有制单位购买商品住宅的,则必须列入各部门、各地区基本建设或更新改造投资计划规模。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购买商品住宅的也要列入各地区的集体所有制和个体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规模。望各地做好综合平衡工作,加强房屋市场供需预测,防止盲目发展商品住宅。
    2023-06-10
    270人看过
  • 劳动部、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关于颁发《兵工弹药企业外部安全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兵器工业弹药企业的正常生产和试验工作,以及附近单位、居民、农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现将《兵工弹药企业外部安全距离规定(试行)》颁发试行。请结合具体情况认真贯彻实施,并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劳动部和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反映。附:兵工弹药企业外部安全距离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兵器工业企业及其周围企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述外部安全距离,是指兵器工业中有燃烧爆炸危险的弹药企业(包括弹类、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引信企业)危险品生产区、试验区和总仓库区外部,为防止爆炸冲击波和弹片影响所必须的最小允许距离。外部安全距离的计算起点为放有燃烧爆炸危险品的建筑物外墙或堆场的边缘。第三条有燃烧爆炸危险的兵工企业应在远离城市的地方选址、建设,按《土地管理法》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并征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同意,按照
    2023-06-09
    369人看过
  •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剥离不良外汇贷款后有关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银发(2001)9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重庆、北京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支持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剥离不良外汇资产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接不良外汇资产后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相关外汇管理政策明确如下: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须于2001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将2001年3月31日(含31日)前已承接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剥离的境内不良外汇资产全部转换为人民币资产;外币与本币的转换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00年美元与人民币的年平均汇率(100∶827.84)计算,其他币种按2000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的中间价折算成美元后套算。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2001年4月1日以后(含4月1日)承接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对境内机构的不良外汇贷款,同样应全部转换为人民币资产,
    2023-06-07
    410人看过
  •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资本项下部分购汇管理措施的通知
    (2001年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银发[2001]304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形势需要,在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面采取了一些临时性的购汇限制措施。这些措施对稳定当时的外汇形势、防止逃套汇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我国宏观经济健康运行,外汇收支状况良好。为支持企业自主经营,促进银行提高资产质量,贯彻“走出去”的战略,现决定对这些措施做如下调整:一、取消对购汇偿还逾期国内外汇贷款的限制。外汇局各分局在审批购汇时应坚持企业申请购汇原则,并通过分期分批核准等办法,避免大规模集中购汇。二、放宽对购汇提前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外债转贷款及外债的限制。一是贷款合同中有提前
    2023-06-07
    325人看过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为加强对企业在国(境)外承揽亚洲开发银行出资的工程项目的管理,降低银行风险,特对《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合发第699号)(以下简称项目许可暂行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一、企业在国(境)外承揽亚洲开发银行出资的工程项目,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执行项目许可暂行办法。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三、《关于中国公司在境外承建亚洲开发银行出资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合发第38号)从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废止。特此通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二○○一年六月八日
    2023-06-05
    367人看过
  • 国家计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方机构担保项下外商投资企业对外
    发布部门:国家计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文号:计外资〔1994〕651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利用外资规模迅速扩大,有力地缓解了我国资金紧张状况,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但同时我国的外债规模也迅速增长,其中有正常因素,也有管理体制问题。反映在外商直接投资领域表现为:有的中方单位在对外谈判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对外商承诺一些优惠条件,包括;中方为外商投资的股本贷款提供担保、中方为合营企业对外贷款全额担保、外商投资按贷款方式偿还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等;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我国金融机构对外借款,但并未落实必要的担保责任,从而将外债风险转移到我国金融机构,更有部分国内金融机构利用我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无需指标的政策,以为外商投资企业筹资的名义对外借款,将资金用于其他项
    2023-06-13
    333人看过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近几年,我国城市在改革中组建了一批不同规模、不同开发能力、不同性质、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综合开发公司。在各地政府的领导下,开发建设了一批以住宅和住宅区为主的各类房屋、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为推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城市建设体制,开发房地产经营创造了条件,具有较强的生命力。1987年5月,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各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综合开发事业的归口管理”。根据这一要求,各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以资质审查为重点,尽快把城市综合开发的行业归口管理工作抓起来。一、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单位,由各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实行归口管理。所有开发公司,不论隶属关系如何,都要接受各级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二、各计划单列市(区)与经济特区的开发公司,由各计划单列市(区)与经济特区的归口主管部门,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的规定进行资质审查;其他城市、县镇的开
    2023-06-10
    193人看过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分局:?为了切实实现依法行政,保证外汇管理行政复议工作合法、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总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各分局和外汇管理部接到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支局。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局综合司反映。???????二OO二年八月十六日?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外汇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程序。?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外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有管辖权的外汇局提
    2023-06-06
    59人看过
  • 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标准及其发放范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标准。(一)一至三等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3元、10元、7元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天3.5元、3元、2.5元。(二)取消原四等津贴标准。二、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发放范围。(一)环境保护监测津贴的发放范围原则上仍按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制定的《环境保护监测津贴试行办法》(84)城环字第351号执行;津贴等级略作调整,由一至四个等级调整为以下三个等级。一等:从事剧毒物质、强辐射监测和研究工作的,从事空中和重污染现场作业的;二等:从事一般毒性物质、一般辐射监测和研究工作的,经常使用和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从事分析、化验工作的,经常深入环境污染现场的;三等:经常深入实验室进行仪器调试、
    2023-04-24
    166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的通知【实施时间】1991-01-23【发布单位】[91]财农税字第5号(1991年1月23日91财农税字第5号)各财政部关于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的通知【实施时间】1991-01-23【发布单位】[91]财农税字第5号(1991年1月23日财农税字第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局:根据建设部《关于外国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外国人可在我国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保护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在我国购置房产的合法权益,并便利其出让、转移,现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购置房产有关契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应依法交纳契税,其税率按《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即6%执行。二、华侨、港、澳、台同胞用侨汇(或外汇)购买房屋,给予减半征收契税的
    2023-06-10
    352人看过
  • 外交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就中国公民
    外交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就中国公民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事进行公证、认证的有关规定(1997年3月27日外领八函〔1997〕5号)各驻外使领馆、团、处:近年来,随着我公民在国外结婚、离婚人数的增多,涉及中国公民向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也越来越多。为维护司法裁判的严肃性,统一、明确做法,方便当事人,经商最高人民法院,现对有关事宜做如下具体规定:一、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中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在国内使用,须经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判决裁定承认后,才能为当事人出具以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为准的婚姻状况公证。二、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中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在国外使用:(一)若居住国可根据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或其它证明材料,为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不需要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为准的婚姻状况公证,我使、领馆可不予干预,但不干预不等于承认。(二)若当事人不
    2023-04-22
    212人看过
  • 财政部对《关于国营对外承包企业在国外人员和行政、企事业单位临时出国人员国内工资发
    浙江省财政厅:(87)财工123号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1.国营对外承包企业因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业务而派往国外的劳务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包括国营对外承包企业临时出国人员),其生活待遇实行国外津贴制和国内工资照发的办法后,国内工资的发放仅限于基本工资照发。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企业单位的基本工资包括计件工资、计时工资、标准工资、保留工资和工资附加。对实行各种形式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单位或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其基本工资应比照上述企业基本工资内容确定。这些出国人员国内工资中原有的奖金、各种岗位津贴、物价补贴等均停止发放,国内福利待遇不变。2.行政、企事业单位派出的临时出国人员(包括国营对外承包企业的临时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其国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3.接受国外资助的出国实习人员,包括:各单位派出的实习人员、培训人员、研
    2023-06-09
    424人看过
  • 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共中央统战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对中办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落实政策小组扩大会议纪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86〕6号)下发后,一些地区和部门反映,文件中关于因冤假错案造成工资级别明显偏低应予适当照顾的规定,在执行中标准不好掌握;已经制定实施办法的地区和部门规定的标准不一,有宽有严,也引起一些矛盾。因此,各地区、各部门普遍要求作出全国统一的规定。经研究,现作如下补充规定:一、中办发〔1986〕6号文件规定的因冤假错案造成工资级别明显偏低应予适当照顾的对象,是指被错划为右派或“文革”前历次政治运动及其他被立案审查而受到错误处理,现已彻底平反纠正的冤假错案人员。不包括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工资级别不合理的人员。二、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三年国家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工资普调以前的行政十七级(或工资额相当行政十七级的)及其以下人员,因被错划为右派或受其他错误处理,从一九五六年工资改革后到工资普调前
    2023-06-09
    296人看过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城镇公房补贴出售试点问题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1982年开始试点,1984年扩大试点的城镇公房补贴出售,到去年底先后搞过试点的有90多个城市和40多个县镇,共计出售新建住宅146.95万平方米,收回资金24522.9万元。其中补贴出售的占44.9%,全价出售的占55.1%。另外,出售旧住宅264.2万平方米。应当肯定,这一试点为推行住宅商品化积累了经验,起到了投石问路的作用,特别是冲击了长期以来“住房靠国家分配”的老观念,给今后整个住房制度的改革造了舆论。但是,应当看到,在试点中也确实反映出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一是补贴偏多,售价较低,算总帐国家负担不比原来低租分配减轻多少;二是个人付出2千元左右,即取得(50平方米上下)一套住房的所有权,企业单位因为不能再提取折旧基金,感觉吃亏而没有卖房的积极性;三是由于大部分住房仍然实行低租分配的办法,已经有房住的和将要分到房子的职工不愿意买,要求买房的实际上多是一些没有希望分到房子和
    2023-06-10
    279人看过
换一批
#环境保护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涉及到土地的利用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在城市中,需要合理安排建设用地和绿地,确保城市的生态系统得到保护。对于农村地区,要注重保护农田、森林、湿地等生态功能区,防止过度开发破坏生态环境。... 更多>

    • 关于境外人员杀人国家赔偿的问题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9-02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境外人员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依据犯罪行为地管辖原则,由我国依法对其进行审判
    • 国企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属于什么部门负责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4-04
      下面是国企境外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防范境外投资财务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提升国有资本服务于“一带一路”、“走出去”等国家战略的能力,财政部制定了《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
    • 建行国内外汇联行第20条有什么国际部门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9-19
      邮划业务的处理(一)邮划第一、第二联报单连同附件,应以联行专用信封(适用国内人民币联行往来的红边专用信封格式,加盖“外汇”字样,以示区别)寄收报行。联行专用信封封面上应将收报行行名、地址和报单笔数逐栏填写清楚。联行专用信封应只寄报单、查询书等与联行业务有关的凭证,与联行业务无关的公文、函件、便条等应另装信封寄递,私人信件一律不得装附。(二)第三和第四联报单应按货币分开整理,寄总行转帐。(三)第五联
    • 监外执行人员国家哪个部门管
      山东在线咨询 2021-11-02
      监外执行人由社区矫正机构监督,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入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继续监禁执行;如果刑期已满,应及时释放。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6-1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7]13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