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怎么处理扣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9 15:24:08 61 人看过

交通管理部门向违法人员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后,效对管理部门要让当事人在强制措施凭证是签名,并且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并且通知当事人执行强制措施的期限。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有权依照规定强制执行。

一、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法规定

1、内容: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2、释义:本条是对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依法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的期限,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载明的履行期限。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这是行政管理的效率原则所要求的。但是,当事人如果按期履行行政罚款决定确有困难,可以向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延期或者分期履行,经行政机关同意后,当事人可以延期或者分期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提出延期或分期履行的申请或者提出的申请未被批准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执行措施。

二、行政处罚的执行时间一览表

(一)各类案件的办理、执行期限

第一条规划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限期拆除等行政处理决定。60日内无法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其他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0日内无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第二条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决定后,当事人在执法部门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执法部门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应当自法定可以实施强制执行之日起3个月内执行完毕。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执法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法部门依照城乡规划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又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执法部门应当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二)立案、结案以及办案期限的计算

第三条执法部门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当事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受理,进行登记,及时审查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事项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决定立案;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但经过审查发现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违法或者依法不予处罚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决定不立案;

(2)对属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处理,并告知报案人;

(3)对不属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告知报案人或者当事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第四条执法部门应当自下列情形成就之日起7日内结案:

(1)不予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

(2)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且执法部门收到执行文书、罚款缴纳票据等执行材料的;

(3)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且执法部门收到司法机关案件移送文书的;

(4)其他需要结案情形的。

第五条案件的办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第六条下列期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执行期限:

(1)需要检验、检测、鉴定等技术手段调查取证的期间;

(2)需要其他行政机关认定案件相关事项的期间;

(3)听证的期间;

(4)公告、邮寄送达文书的公告、在途期间;

(5)中止调查或者执行至恢复调查或者执行的期间;

(6)执法部门与当事人达成行政强制执行协议后,协议执行的期间。

第七条需要延长案件办理期限的,执法部门应当在办理期限届满5日以前,办理延长办案期限手续并明确延长办案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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