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设定抵押担保时,责任如何界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24 17:56:43 222 人看过

1、若物权担保系由主债务人为债务人自身利益所设,那么根据法定原则,应以受益者为主体,而着重保护次债务人权益。

在此前提下,若当事人间对于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未作任何明示或默许的规定,或者其约定不够明确,鉴于此种状况,债权人有权选择首先执行主债务人提供的物权担保,同时保证人在物权担保无法全额清偿债务时需负责补充赔偿责任

2、若物权担保是由第三方作为担保人提出的,那么在法律层面上,对于承担担保责任的有序性将不再有特别的要求。

具体而言(1)若当事人间对于担保责任的顺序未事先约定或者约定尚不清晰明确,债权人就可以依据自身意愿,选择性地执行第三方提出的物权担保,或者直接让保证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2)在保证和第三方提供的物权担保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无论哪一方先为债务进行了担保,他们都必须单独向主债务人进行索偿,严禁向另一个担保人寻求进一步补偿。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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