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3-23 10:10:28 427 人看过

一、民事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我国《民法典》对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情形作出了规定,诉讼时效中止的,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诉讼时效中断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民事诉讼时效中断的具体情形

(一)提起诉讼。

(二)申请仲裁。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五)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六)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七)申请强制执行

(八)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九)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十)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十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十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十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十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十五)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十六)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前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十七)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

(十八)债权转让的,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三、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一)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非出于权利人意思的“人祸”,例如瘟疫、暴乱等。

(二)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四)其他。例如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时,其时效可中止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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