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属于二级市场交易行为,按照土地使用权初始取得方式分类,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以土地租赁方式取得之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下称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以出让方式取得之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下称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以划拨方式取得之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下称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下面主要对上述以各种方式取得之土地使用权出租的限制条件进行分析。
首先对比谈一下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第六条对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作了相关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如前所述,该条款将以租赁方式取得之土地使用权的出租称为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严格讲是不对的,因为本次出租是对以土地租赁方式初始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第一次出租。《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8条则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作了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上述法律政策对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皆规定了以下同样的限制条件:必须按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完成开发投资。不过,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在满足支付土地租金和完成开发建设的条件之后,还必须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合乎租赁合同约定(指在土地租赁合同中约定允许出租或禁止出租或出租须经出租人同意),而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并无类似的明文规定。本人认为,上述租赁土地使用权出租须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之“同意”,应理解为对是否已经支付土地租金和完成开发建设条件的审查和监督,除此之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应以任何理由做出不同意出租的决定,否则将出现权利滥用等人为因素而阻碍租赁交易市场的发展。
从国家有关规定看,我国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限制条件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限制条件是一致的,即必须按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完成开发投资。实际上,在土地使用权出租中,“承租人不是对出租人现有的租赁物加以占有和使用,而需要继续投资完成土地的开发、利用。而一般的财产租赁,承租人不必投资对租赁物加以改造”(赵红梅《论土地使用权租赁》),在土地使用权出租中,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的权属转移,出租人作为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人,仍应负担交纳原相应土地税费的义务,而且承租人取得承租权后必须受原出让合同、租赁合同中对土地开发、用途等方面的限制,上述因素都将大大减少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投机性。因此,个人认为,不宜将土地使用权的出租等同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给予过多限制,比如《河北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仅对转让租赁土地使用权规定了限制条件,但对转租未设置限制条件。此外,可以尝试将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引入土地使用权出租市场。
下面看一下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1992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第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单从该《办法》第九条规定看,似乎允许划拨土地使用权单独出租,但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土管部门批准且办理出让手续后才能出租,若如此,在办理完出让手续后实际上就变成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了,相应的应受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法律规定的约束,也就谈不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了,因此,个人认为,严格意义上讲,国家是不允许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独出租的。
不过,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随同建筑物一起出租的,法律是允许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最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p>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p>
<p>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p>
<p>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p>
<p>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p>
<p>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p>
<p>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p>
<p>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p>
<p>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p>
<p>根据《中华人森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关于&ldq
o;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rdq
o;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ldq
o;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国有土地祖赁&rdq
o;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p>
<p>第一条甲方出租给乙方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乙方只享有出租土地的使用权,出租土地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及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出租范围。</p>
<p>第二条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国有土地位于: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其中工业用地为:____平方米(土地级别_______级),住宅用地为:_______平方米(土地级别:_______级),商业用地为:_______平方米(土地级别:_______级),公共设施用地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公益事业用地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其他土地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p>
<p>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p>
<p>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出租年限为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始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p>
<p>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收取标准随人民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调整而调整。调整后乙方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新标准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p>
<p>第五条在现行人民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调整前,土地使用权租金缴纳按下列第____项执行。</p>
<p>(一)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釜,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商业用地为每年每平方米_______元人民币,住宅用地为每年每平方米元人民币,工业用地每年每平方米_______元人民币,应缴纳元人民币。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起,乙方应于每年的_______月_______日前向甲方缴纳当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p>
<p>(二)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商业用地为每年每平方米_______元人民币,住宅用地为每年每平方米_______元人民币,工业用地为每年每平方米_______元人民币,应缴纳_______元人民币。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起,乙方应于每年的_______月_______日前和每年的_______月_______日前分两次向甲方缴纳当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每次缴纳的款额为当年应缴租金的50%。</p>
<p>第六条乙方应按时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费额_______的滞纳金。乙方连续拖欠租金达_______个月内,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乙方付清所欠租金。</p>
<p>第七条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内将应支付的费用汇人甲方银行账户内。银行名称:________,账户号:______________。甲方银行账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___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当书面签收。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项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概不承担违约责任。</p>
<p>第八条乙方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和用途使用土地。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确需改变土地用途和现使甩条件的,应经甲方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标准。</p>
<p>第九条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_______日内,乙方依照规定申请九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或出租许可证手续。</p>
<p>第十条乙方依据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有偿使用年限内经甲方同意,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p>
<p>乙方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给第三人的,承租王地使用权仍由乙方持有、乙方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他项权利。</p>
<p>乙方转让土地时租赁合同可同时转让,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给第三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由第三人取得,租赁合同经向甲方登记更名后继续有效。</p>
<p>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随之抵押,但承租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价值只能按合同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值及租期估价,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p>
<p>在出租年限内,土地出让的,乙方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租赁土地在办理出让手续后,终止租赁关系。租赁合同期满,乙方有优先承租的权利。</p>
<p>第十一条甲方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的,应对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p>
<p>承租土地使用权届满,乙方可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予批准。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承租土地使用权由甲方依法无偿收回。</p>
<p>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未经甲方同意转让、转租或不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土地租金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依法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并同时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p>
<p>第十二条本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期满乙方继续使用土地的,乙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甲方申请续期办理。经甲方同意,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后方可使用土地。</p>
<p>本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年限期满或双方协商提前终止本合同或一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交还已办理的土地登记手续或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证。乙方对该土地内投资建设的建筑物、附着物有权处置,在两个月内没有处置完毕的,甲方有权拍卖。</p>
<p>拍卖所得除支付拍卖、评估等中介费用外,发还给乙方。不能拍卖或者拍卖不利于土地的继续出租转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时拆除。在甲方要求拆除时间届满乙方不拆除的,甲方有权拆除,拆除费用由乙方负担。</p>
<p>第十三条在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土地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应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文件。</p>
<p>第十四条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愿申请仲裁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p>
<p>第十五条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采用中文书写,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份。</p>
<p>第十六条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是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p>
<p>甲方印章:________       乙方印章:________ </p>
<p>法人签名:________       法人签字:________ </p>
<p>联系电话: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p>
<p>签订时间: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 </p>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外,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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