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发〔1999〕16号文件切实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18:42 380 人看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已印发各地贯彻执行。为切实加强我省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现根据国办发〔1999〕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增强搞好工程质量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建设项目特别是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是福及当代、惠泽子孙的千秋大业,其工程质量,不仅关系着国家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而且关系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责任重大。确保基础设施和各项重大工程的质量,是所有工程组织者、设计者、评估者、施工者和监理者的历史责任。各级领导干部、各部门、各单位,要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观念,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增强搞好工程质量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我们建设的每一个项目都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二、明确责任,加强领导

各级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把工程质量当作基础设施建设的头等大事亲自抓,一抓到底。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主管市地领导对工程质量要负行政领导责任。全面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代表要对工程质量负全责。建立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质监等单位的负责人,都要对各自所承担任务的质量负责。哪个单位和个人经手的环节出了质量问题,要追究哪个当事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如果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除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行政领导人的领导责任。如果出现质量问题,不论涉及到谁,不论现在在何处、担任何职,都要坚决予以追究。

三、严格程序,认真做好建设前期工作

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任何地区、部门和项目法人都不得擅自简化基建程序,不能化整为零、越权审批。坚持对前期工作达不到必要工作深度和质量要求的项目不审批、不转报。项目单位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评估、设计单位搞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编制工作,重大工程要请高资质的权威机构参与评估论证。初步设计批准后,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和内容进行施工图设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施工图预算要严格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以内。建设项目必须满足国家和省规定的开工条件方可申请开工。计划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图设计审核的管理,严把开工报告审批关。坚决杜绝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四、规范和整顿建设市场

(一)严把资质和市场准入关。建设、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进行一次清理审查。高资质低水平的单位要降低资质;不符合国家资质要求的,要坚决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向高资质单位挂靠的企业要清理。对资质等级要实行动态管理,对市场准入严格把关。

各行业、各地方、各企业要切实加强对设计、招标、施工、监理等人员的培训,特别要加强对项目经理和技术工人的培训,提高技术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在工程建设中要积极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以队伍的高素质、技术的高水平保证工程的高质量。

(二)全面推行招标投标制度,规范招标评标活动。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队伍的选择以及成套设备的采购都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方案应经监督部门审查,杜绝变相议标。各级行政领导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干预项目法人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严禁搞行业保护、地区封锁和在同一管理单位内部搞设计、施工、监理“一条龙”作业。严禁中标单位转包和违规分包,否则,一经发现,立即清除出我省建设市场。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检查,对不按招标投标程序、弄虚作假、搞“暗箱操作”的,要坚决予以纠正。招标代理机构要尽快与政府脱钩。

(三)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工程监理。基础设施、公共建筑和商品住宅等建设项目都必须通过市场竞争,选择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在工程成本、进度和质量三大目标控制中,始终把质量控制放在首位。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监理单位和监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不负责、违犯监理规定,甚至弄虚作假的监理单位,要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其监理资格,并公开曝光。

(四)加强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如果出现工程质量事故,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严格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由验收人员签字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项目法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五、强化工程监管机制

(一)加强政府对工程质量的强制性监督。对由国家、省出资的基础设施和重大建设项目,要建立稽察特派员制度,由稽察特派员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进行监督检查。计划、财政、经贸、建设、水利、交通、电力、农业、审计等部门要认真落实质量检查制度,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建设项目的经常性检查。市地要主动进行自查,坚决消除劣质工程。

(二)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对使用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要设立专项帐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挪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搞楼堂馆所等非生产性建设。财政部门和有关银行在保证资金及时到位的同时,要监督资金的使用方向。审计部门要依法对参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建设项目要建立资金使用年度审计制度,严防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强化社会舆论监督。要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宣传质量好的工程,公开曝光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工程。要认真落实重大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制度,将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向社会公开,并开通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六、坚决惩治腐败,努力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对工程建设领域发生的行贿受贿等腐败问题,要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因违纪违规、玩忽职守、贪污腐败、偷工减料和粗制滥造等原因,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员,要一查到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坚决制止对工程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等不正之风。要严肃追究片面强调部门利益、不顾大局、给项目建设出难题的行业主管部门和领导人的责任,确保基础设施和各项重大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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