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外资收购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产业政策及垄断问题
产业政策问题是外资收购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中需要首先考虑的问题。2003年4月12日起施行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4条对此已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条款规定,外国投资者收购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的要求。根据目前的《指导目录》的规定,我国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共三类,其中在电信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等产业还存在一定的限制。对于涉及限制产业的外资收购,一般应先向国家商务部提出书面申请,并由相关行业的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才可以着手进一步的收购工作。对于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得收购该产业的企业。对于国家鼓励的产业或已经通过审批的限制类产业,外国投资者可以按以下原则收购:
1、凡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收购后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权;
2、必须由中方控股或者相对控股的,转让后应继续保持中方控股或者相对控股。
另外,在外资收购时,行业垄断问题也应予以高度重视,《暂行规定》对此已有详细的规定。按《暂行规定》的规定,外资收购后可能造成该产业市场过度集中情形的,应事先向国家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收购方案,递交垄断问题的报告和豁免申请。
因此,在策划收购国内有限责任公司时,应先委托律师查清被收购公司的所属产业以及其在该产业中的地位、营业状况、市场状况、投资状况等,然后由律师作出法律可行性分析和行业垄断问题分析,以便外国投资者作出最终的正确决策。
二、外资收购资金来源问题
根据《暂行规定》第9条第5款规定,外国投资者收购国内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自由兑换的外币或者以其拥有处置权的股票或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产进行支付。对于前者,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11号)以及《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29号)等有关规定,由外国投资者与被收购的国内有限责任公司持相关的股权转让批文,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履行外资外汇登记义务;对于后者,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须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并且外国投资者对此应具备有效的财务资料证明以及有关银行出具的人民币资产证明。因此,在策划收购国内有限责任公司时应选择好适合的支付工具,以便顺利办理相关手续。
三、外资收购资金到位问题
根据《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该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股权的股东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该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的60%以上,1年内全部付清。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国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外国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另外,根据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6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股权转让款之前,不得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外国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鉴于以上规定之约束,外国投资者在股权收购国内有限责任公司时,应当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按上述规定所规定的时间或期限作出明确约定,一来可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二来可以符合审批机关的审批要求,以便顺利通过审批。
四、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与收购后企业待遇问题
根据现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外商投资法规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低于25%的,不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但是,根据《通知》第2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因此,随着《通知》的施行,自2003年1月1日起无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多少,企业都可以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性质。但是,根据《通知》第3条第1款规定,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其投资总额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物品不享受税收减免待遇,其他税收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因此,在外国投资者股权收购国内有限责任公司时,应根据外国投资者的投资目的、投资范围以及投资金额,精心设计股权结构,谈判时尽量争取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这样以利于设立后的外商投资企业能取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发展,获取更大利润。
五、被收购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中国自然人股东身份保留问题
在收购有限责任公司时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即收购导致有限责任公司的未出售股权的原中国自然人股东将成为收购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如果按照现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外商投资法规的规定,中国自然人一般是不能以个人身份投资于外商投资企业的,亦即不能成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但是,根据《通知》第5条规定,如果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该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是可以继续作为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的。不过,依目前有关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暂不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以新设或收购方式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的。
因此,在策划收购国内有限责任公司时,应该事先查证有关中国自然人股东的持股时间,如果存在中国自然人股东持股时间不到一年的情况,则事先协调解决,以避免收购后因中国自然人股东持股时间不到一年不被批准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而带来的各种麻烦。
六、外资并购过渡期间的管理控制问题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转让方式收购国内有限责任公司,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到办理完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需要一定的过渡时间。而且,根据《通知》第6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股权转让款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因此,在策划收购方案时应该而且很有必要考虑外国投资者在这段过渡时间的权利和权益保障的临时措施。根据实践经验,最好的方法是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有关临时保障措施,比如:增加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条件(与过渡时间挂钩);增加承诺保证条款,要求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出售股权的股东承诺并保证在股权转让过渡期间,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保持稳定,以及保证有限责任公司在作出某些重大经营决策之前应事先得到外国投资者的同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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