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不当得利的司法解释
民法典不当得利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但民法典对于不当得利作出了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二、不当得利的追溯期限怎么认定
不当得利追溯期是指主张权利的时间限制,不当得利适用一般的诉讼时效,期限为3年,从知道权利被侵犯时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有什么
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如下:
1.不当得利债务发生后,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有义务返还基于不当得利获得的利益,受损人为债权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和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2.不当得利债务的对象是返还所受利益的支付,在支付方式上,由于利益形式的不同,存在差异;
3.不当得利的内容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和受害人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在不当得利债务中,债权人有权要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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