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媒体问:我国网络广告监督管理还处于初始阶段,除了北京市工商管理局发布的《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外,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网络广告的法律法规,仍沿用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该法本身还存在很多不足,亟待进一步完善和修改。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有关部门近期是否会出台新的法规?
答:广告法的修订是非常紧迫,而且也是非常重要的。广告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其特定的背景和基础,现在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广告业的发展与规范呼唤着广告法的修改。互联网发展给广告行为规范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但我们要清醒地看到其积极地一面,特别是对于广告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平等地宣传自己的产品和服务的权利,是一个巨大的、前所未有的推进。法律在多大的范围内允许行为人通过互联网从事自由、自主的宣传行为,是广告法要解决的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讲这也是广告法修改的价值之所在。据我了解,广告法修改工作的进程正在加快,但加快的速度与迫切需要的程度却不成比例。特别是《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执行,在很大的程度上需要修改广告法来解决网络烟草广告的管理问题,这不仅仅是管理的需要,也是执行国际公约的法律需求。我们期待着广告法修订的工作能够早日完成。
有媒体问:如果消费者因虚假网络广告受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各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否有相关法律对此进行界定?事发后,网站如果删除信息或关闭网站,从技术上来说,如何进行证据认定?
答:虚假网络广告也是广告,如果能够确定是因为该虚假广告而造成的损害,按照广告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承担责任,这并不是什么难事。目前的难题是,由于网络环境中存在着大量的各种形式的网络行销行为,在客观上都在发挥着宣传自己的产品和服务的效果,但是法律理性告诉我们,不能简单的全都归为广告行为并机械地套用广告法,哪些适用现有广告法,哪些不适用?这是广告法修改要回答的问题。
关于网络广告发布着的责任问题,要结合具体的情况予以细化,不能把网络广告的发布者和为网络广告发布提供技术帮助者的法律责任混在一起。比如百度的竞价排名,当某个网络广告内容在其搜索结果中被排出来之前,该网页一定是客观地存在于互联网上,并且可以被自由的访问。也就是说,其网络广告的发布行为在百度的竞价排名搜索服务提供之前,已经公开发布。百度搜索竞价排名在网络广告中的作用是,扩大了该网络广告发布的效果和影响。所以当一个虚假网络广告通过百度竞价排名时行为宣传时,其法律后果的产生取决于两方面的重要因素,一是,该网络广告的广告主,其角色既是现有广告法的广告主也承担了广告法中规定的广告发布者的作用;二是,百度将其体现在搜索结果中的行为。如果将百度竞价排名作为一种商业模式来分析时,应当看到和所有的商业模式一样,都有其发展与规范的过程。
一般情况下,只要该网络广告页面不加技术限制公众可以自由访问,都会在百度搜索的结果中出现,所不同的是出现的结果所排名的位置不同。从法律的角度讲,百度只应当对排名的位置不同承担责任,而不应当对搜索结果中出现该虚假网络广告承担责任,因为,该虚假网络广告已经客观存在。
基于以上分析,我的基本观点是百度竞价排名所承担的是帮助网络广告的广告主扩大网络广告发布效果的责任,从本质上讲,这种民事法律责任应当适用于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建议广告法修订时对此能够体现。我同时认为将百度竞价排名服务的提供者的责任确定为无过错责任形式,依据并不充分,也没有必要,并且会在客观上阻碍了广告主通过互联网在法律的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地宣传自己的产品和服务的权利。这不利于信息的自由传播和网络文明的发展!修法时要三思而行!
有媒体问:是否有专门的部门监督提供网络广告的网站?如果发现虚假网络广告,对此是否有相关的法律法规?4、针对网络和传统媒体发布广告平台不同的情况,采用何种方式才能最有效地从根源上杜绝虚假网络广告?
答:对于网络广告的监管,我并不赞成成立专门的机构去管理,而且也没有必要。要注意法律的作用是有限的,政府的能力也是有限的。网络虚假广告是一个社会问题,并不仅仅是广告法和广告的管理机关能够解决的问题。建立多元化的,包括在非法律的自律性行为规范在内网络广告行为规范体系,才能深入、全面和持久的发挥作用。我们应当看到网络自律性公约和行业自律性组织发挥着很好很重要的作用。但是,管理与规范体系再发达也不能达到完美的地步,所以杜绝虚假网络广告是不现实的。从规范的科学性的角度来讲,加大虚假网络广告的责任,包括来自于民事、行政、社会、舆论甚至刑事等方面的责任的同时,采取多种方法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网络虚假广告所产生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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