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消费者郭小姐通过上海某旅行社参加到河南的旅游,并获得一张50元旅游抵扣结算券,旅行社向其承诺下次如果再参加该旅行社的旅游可以使用该券。然而,2007年4月郭小姐再次在该旅行社报名参加5月份的天目山旅游团时,却被告知,该旅游结算券无法使用。郭小姐觉得有点纳闷,此抵扣结算券上并没有日期限制,且旅行社当初承认其可以使用,为何现在却作废了呢?后多次与该旅行社交涉,旅行社也未给予合理的解释,只好求助消保委解决。
调解结果:
经过了解确认,消保委旅游专业办认为,消费者郭小姐所持有的那张抵扣结算券上并无使用期限或限制消费类别的特别说明,因此消费者可以报团时使用。既然旅行社与消费者有关于此券的约定,故旅行社应按约定履行义务。最后,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旅行社退还给消费者该抵扣券的抵扣价50元。
消费提示:
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消费者既然在交易中约定了赠券或抵扣券的使用,旅游经营者就必须兑现,而不能以自己的解释免除应履行的义务,这是一种不诚信的经营行为。故旅游者在接受旅行社所提供的旅游抵扣券时应注意确认抵扣券上说明的使用条件,券上无说明的,应与旅行社书面约定,以免以后消费时无据可循,致使旅游抵扣券成券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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