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汉中一夫妻疑因举报偷挖河砂遭杀害
7月13日,杨鑫(化名)在网络发帖求助:10日一早,杨鑫父亲在举报黄某偷挖河砂后被黄某发现后,被黄某残忍杀害。听闻消息赶去河边的杨鑫母亲(聂某)也被黄某杀害。目前犯罪嫌疑人黄某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死者亲属称,杨鑫目睹双亲惨状,情绪崩溃。村民称,挖砂在当地很常见,两家人都从事挖砂,有多年矛盾。目前,尚未查到黄某是否持有采砂许可。
陕西汉中西乡县公安局7月11日发布通报称,2021年7月10日7时许,西乡县骆家坝镇钟家沟村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村民杨某某、聂某某夫妇被害。犯罪嫌疑人黄某(男,38岁,西乡县骆家坝镇钟家沟村人)已被公安机关控制。
二、非法采砂是怎样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9条规定: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等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在河道范围内采砂,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具备相关情形,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二、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形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一)无许可证的;
(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
(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
(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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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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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了解一下我想举报别人非法采砂,非法采砂是怎样定罪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4-10-03非法采砂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非法采砂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就达到了本罪的立案标准,可以定罪。 具体表现为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 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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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中的河砂认定是怎样的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22河砂作为非金属矿产,具有自然资源属性。《刑法》第6节专门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其中第343条规定了“非法采矿罪”,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为便于各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2003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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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挖砂石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22最高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应根据实践中非法采挖砂石行为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一)以盗窃罪处罚的情况适用前述已经分析对非法采挖砂石行为一律定盗窃罪所面临的困难和尴尬,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这些困难和尴尬的存在而一律否定对非法采砂行为适用盗窃罪的合理性。我们认为,在以下情形可以适用盗窃罪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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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非法采砂是否定罪青海在线咨询 2021-12-13定。有关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