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楼员口头承诺需不需要负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9 11:31:49 454 人看过

售楼员对其口头宣传与承诺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售楼员的口头宣传与承诺,还不是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仅仅是销售策略,口头的推销与书面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是有区别的。

房产买卖合同最后都需要签订书面合同,签订书面合同本身就是双方约定的,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之前的口头宣传与承诺,如果合同没有规定,购房者签订合同,就是对合同的条款认可。

售楼员口头承诺有法律效力吗?

市民庄小姐来电咨询:前段时间,我订了一套房,售楼小姐说阳台和飘窗是送的,说好飘窗是一米宽。前天我先生去签了合约,拿回家我发现里面写着飘窗是0.9米宽,和之前售楼小姐说的确实有出入。难道我就只能吃这个哑巴亏吗?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跟售楼方交涉?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黄远伸律师:开发商的工作人员言行属于职务行为,所做的口头承诺,客观上影响了购房者的购买意愿,所以对开发商有约束力。如果在签订正式合同之前,发现合同内容与开发商工作人员的承诺不符,可以拒绝签订,并要求修改合同条款。如果庄小姐的丈夫已经在正式合同上签了字,一般应视为合同已经成立,同时视为对合同内容表示认可。即使与之前的口头承诺不一致,一般也应视为已经同意在合同中加以变更。只能与开发商协商解决了。因此需要提醒,签订合同非常严肃,应当仔细审查合同内容后再签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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