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生效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6 19:11:27 273 人看过

一、不动产物权生效的情形有哪些

不动产物权生效的情形有: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无需交付、登记的: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以公示为前提;但依此取得不动产物权之人再处分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二、不动产物权有哪些

不动产物权是指权利人基于不动产所享有的物权,即依法对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凡建立于其上的物权均为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包括六种权利,分别是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和抵押权。

我国的民法典除对永佃权、典权没有规定外,对其他不动产物权均有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依法律行为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经过登记方始牛效。非依法律行为发生变动者,未经登记,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三、不动产物权可以善意取得吗

不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但是有且只有五个情况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1.房屋的不动产登记簿发生属权登记错误。

2.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无权处分。

3.受让人受让时为善意。

4.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5.已经为受让人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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