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6-06 03:24:15 405 人看过

一、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高级人民法院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3、中级人民法院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违法所得没收案件。

4、基层人民法院

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

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三、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况在实践中考虑到存在一些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会给原告行使诉讼权利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带来诸多不便,所以法律有规定了由原告所在地(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况: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有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

4、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5、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6、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根据上面的法律规定,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管辖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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