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包括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和损失赔偿,规定“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由于建设工程系附着于发包人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之上的不动产,故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无论是承包人给付的劳务还是财产均不能适用财产返还的责任形式,只能采取折价返还的方式调整利益关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实践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表现形式与计算方法多种多样,在适用折价补偿规则时,对工程价款约定的界定应当兼顾相关条款,适用整体解释规则。如仅参照工程价款总额条款而不顾相关扣减条款,可能断章取义,不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也使得参照约定规则失去了赖以成立的根基。合同中的其他约定不应作为债权债务认定的依据,其中最为典型的是违约金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折价补偿规则并不保障违约金功能的实现。
律师补充:
折价补偿请求权的法理基础在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返还范围就应根据不当得利返还规则确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承包人交付的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系发包人因无效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本应根据建设工程的客观价值进行折算定价。
建设工程施工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和复杂性,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合理预期以及对于相关合同风险的预先安排,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没有更加科学、合理、简便有效的折价补偿标准的情况下,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具有相当的合理性。这种方式可以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确保双方当事人均不能从无效合同中获得超出合同有效时的利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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