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和忠实义务破产管理人的义务中最基本的就是注意义务,大陆法传统上认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实质上是一种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过失以及过失程度的一个标准,他“与罗马法上的善良家父之注意以及德国民法上的交易上的必要之注意是相当的”。对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的确定涉及到破产管理人的责任大小,提供担保和保险的必要性以及职责要求等问题。善良管理人是一个抽象的、精明能干、具有相当知识和经验技能的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就是以善良管理人应当具有的注意程度作为标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指对行为人在为某种行为时,是否达到合理要求的一种抽象的判断或评价标准。破产管理人在执行职务时,欠缺“行为人日常处理自己的事务所惯用的注意”,为轻过失;若欠缺一般常人的注意,连一般人应当尽到的义务都没尽到,则为重大过失。无论哪种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德国新《破产法》第60条明文规定,破产管理人负有善良管理人应尽的义务,破产管理人因其犯有过失违反本法规定的义务,应向所有相关人承担赔偿责任。韩国《破产法》第154条规定,破产管财人应以优良的管理者的注意履行其职务;破产管财人玩忽前项之职守时,该破产管财人连同利害关系人具有赔偿损失的责任。我国台湾地区《破产法》第86条规定,破产管理人应当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执行其职务。除了注意义务之外,破产管理人还负有忠实义务的责任。在执行职务期间,为保证破产管理人公正履行职务,禁止破产管理人介绍第三人与破产企业或者自己与破产企业进行交易。因为上述无论哪种情形,极有可能造成有损企业利益的情形。由于英美法中把信托法的精神引入破产法,破产管理人适用受托人的许多规定,在信托法中受托人不仅有注意的义务,更要求有忠实的义务。衡平法禁止受托人通过管理信托而直接地或者间接地获得任何利润。因为无论这种事件性质的本身多么清白,但是其后果在道德上是有害的,如果给予这种行为以获利的机会,受托人将忽视其义务,并且不久将使其管理主要或仅仅为其自己谋利。破产管理人在执行职务时的注意程度,应与其作为管理人的身份及自己的职业、地位、能力、学识等相适应,并明确规定管理人违反了“善良管理人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企业破产法第27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勤勉尽责就要求管理人要恪尽职守,以一个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执行职务;忠实执行职务,就要求管理人执行职务要忠诚老实,不弄虚作假,不搞欺诈,不得利用自己的地位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谋取私利,也不得为自己谋取私利。公司法第198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这条规定了我国破产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忠于职守”的规定是非常模糊、难以操作的标准。为了确保管理人能够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执行其职务,企业破产法第130条规定了管理人违反上述注意义务而给他人造成损害时的法律责任: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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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决定指定何人为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一般不得干预。但债权人会议对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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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和被破产人都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江苏在线咨询 2021-11-141、破产管理人作为管理和处分破产财产的法定机关,其职责是指破产管理人在破产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破产管理人独立完成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但必须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并由债权人会议监督。根据各国破产立法和我国现行破产法,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将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将成为清算法人,破产人的全部财产将作为概括执行的对象移交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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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有关人员的承担义务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12-2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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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是企业破产管理人吗广西在线咨询 2021-11-17破产管理者是《破产法》的概念,是破产清算过程中管理和分配破产企业财产的主体。清算组的概念很广,在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程序中进行清算的主体叫做清算组。但是,在一定条件下,清算组可以转变为管理人。如果由自行清算、强制清算、行政清算等程序转变为破产清算程序,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原清算组为管理人。破产管理者与清算组的区别主要在于成员构成、资格要求、法律责任等。一、成员组成:管理人员可以由相关部门、机构或依法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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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附随义务如何办理?新疆在线咨询 2022-04-20《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第2款规定:“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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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怎样进行债务人财产清理安徽在线咨询 2023-01-14企业破产的,破产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管理人应当按照如下方式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1、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2、债权人会议中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由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