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挂靠车辆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17 14:00:54 201 人看过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挂靠车辆的责任承担

挂靠车辆责任承担要分情况,一般情况之下,被挂靠公司是不承担责任的,但是如果被挂靠的单位有过错或者挂靠的车辆是挂靠在运营公司从事运营活动则别挂靠的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侵权责任】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挂靠机动车侵权责任】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出卖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借用或租赁的运行方式是车主(所有权人)未享有机动车的支配权,虽然是车主,也不对交通事故承担责任。转让或出卖机动车,只要已实际交付,尽管未办理过户登记,仍然还是法律上的车辆所有人,然而其未享有车辆的运行支配权,故其也不对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上述规定可以推断出,挂靠运行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被挂靠单位一般情况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交通事故中车辆所有人与实际登记人不一致时赔偿人为谁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5日 20:4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损害赔偿相关文章
  • 交通事故探讨之五:挂靠车辆之责任承担
    现实生活中存在比较普遍的车辆挂靠现象,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被挂靠单位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分歧较大,笔者就遇到以下几种不同的判例:被挂靠单位不承担责任,认为实际车主并不是单位,单位对挂靠车辆无法实际控制;被挂靠单位在收取挂靠费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被挂靠单位承担补充责任;被挂靠单位承担垫付责任(多见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前);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还有认定被挂靠单位与挂靠者为雇佣性质,由被挂靠单位承担责任,挂靠者不担责的情形(见过这样的判例,但没有亲历)。笔者比较赞同被挂靠单位与挂靠者承担连带责任。首先,挂靠车辆对外以被挂靠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当然应由被挂靠人承担;其次,挂靠关系造成了车籍不真实,被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分享盈利;对车辆的运输经营一般有相当大的支配权(包括:办理营运证、工商税务证照、缴纳税费;办理保险;协助处理交通事故;组织进行思想教
    2023-04-21
    270人看过
  • 研究挂靠车辆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承担问题及解决方案
    车辆挂靠就是为了交通营运过程中的方便,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并由挂靠者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在挂靠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抢来的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开着抢来的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2023-07-19
    494人看过
  • 交通事故索赔案件中对车辆挂靠单位的责任认定是什么
    需要由交警进行责任划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2023-04-21
    261人看过
  • 挂靠车辆赔偿责任方案
    目前,大多数地方政府为了便于汽车的管理和各种规费的收取,都要求把个体运输户组成车队,在交警的车管档案里,车辆的所有人都登记在车队的名下,而实际上汽车又全部由个人出资购买,也是由个人单独经营,而车队只是代办保险、代缴养路费等,也只收取少量的代办费或管理费,而且这些车队本身没有经营车辆,也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也不具有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象这种情况,是车队为车辆所有人还是个人呢?从所有权的四项权能看,车辆挂靠后车队仍然不参与经营,不享受收益,这种车队的实质是个体运输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而个人仍然对车辆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至于对车辆的处分权,只要不欠缴法定的各种规费,也仍然由该个人享有,并不因挂靠而受限制。因此,如把这种车队做为车辆所有人而列为被告显然是不妥的,而应以实际所有者的个人为所有人。如是车队与个人合资购买的汽车,挂在车队名下,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则应把车队
    2023-07-02
    66人看过
  • 人身损害赔偿案例-道路交通事故
    本案我的当事人即原告奚*辉于2007年11月6日18时,被本案被告朱*洋驾驶的沪EB7726货车在南桥镇育秀路育秀菜场处,由南侧通道向西转弯行驶碰撞由东向西行驶的骑电动车的原告,致使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2007年11月18日,经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朱*洋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朱*洋驾驶的沪EB7726货车系被告**平坦工贸有限公司所有,其向本案第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对沪EB7726货车投保了限额为60000元的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后因原、被告双方对赔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故涉讼。律师代理词法院判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奉民一(民)初字第3084号原告奚*辉,男,1952年3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曙光村跃进1019号。委托代理人朱*忠,**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
    2022-11-19
    123人看过
  • 202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有何条件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有何条件(一)交通事故须在道路上发生这里的道路一般专指公路、城市街道以及公共广场、停车场等。在院内通道、乡间小路上发生的事故,不构成交通事故,应按一般的损害赔偿案件处理。(二)受害人须有损害损害包括人身伤亡损害或财产损失,且这些损害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三)致害人须有交通违章行为致害人一般是引起交通事故的车辆驾驶人员,也不排除其他人员。在道路上运行或通行时违反交通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即为违章行为。(四)致害人须有过失因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致害他人构成刑事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故承担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心理状态只包括过失。且过失采推定形式,即致害人须证明自己无过失方可免责。赔偿责任有哪些类型(一)过错赔偿责任所谓过错赔偿责任,就是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观上有过错的,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
    2023-11-29
    191人看过
  • 挂靠车出交通事故后,车的责任如何承担
    这个问题,在该司法解释没有颁布之前,各地法院的判决大相径庭,判什么的都有,大致有四种:(一)判决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二)判决被挂靠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的损失应由实际车辆所有人来承担(三)判决被挂靠人承担补充责任,该判决结果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操作性,很多受害人的损失往往得不到执行。(四)判决被挂靠人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该判决的方式也不能最大限度的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该司法解释是出台,会让各地法院有一个统一的裁判标准,就是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做,可以更大限度的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包车出交通事故谁的责任?在司机未违章、没有过错的前提下,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按事故责任划分后,由司机及该车的保险公司就责任部分承担赔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司机及该车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如有证据证明非机动
    2023-08-05
    180人看过
  • 挂靠车发生交通事故被挂靠者的责任承担情况是怎样的
    一、挂靠车发生交通事故被挂靠者的责任承担情况是怎样的挂靠车发生交通事故,如果事故是由于挂靠机动车一方造成的,则被挂靠者需担责。因为法律规定,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二、交通事故事故逃逸的赔偿责任是怎样的第一,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到二千元罚款。第二,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没有逃逸的,由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第三,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
    2024-01-22
    303人看过
  • 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居高不下,这就导致了民事纠纷甚至刑事案件的发生。今天来说说交通事故致人损伤的民事纠纷相关责任。根据我国道路安全法规定:1.机动车在行驶驾驶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却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通过交警责任认定后双方没有争议的,可以从现场撤离,由当事人双方就民事责任部分协商解决。2.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导致财产轻微损害的,由交警责任鉴定后,无争义的情况下,民事私下解决。3.交通事故导致人死亡的,机动车驾驶人肇事逃逸的,负全部责任和赔偿;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没逃跑,有车辆保险承担赔偿问题。4.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的,由机动车保险第三方责任险保险范围内赔付;不足以保险赔付标准的由机动车事故主要责任人赔付;双方都有责任,按责任认定平分处罚。5.机动车与过路行人发生碰撞的,机动车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方进行赔偿;主要责任方是行人的,那么机动车方不超过10%的责任;而行人故意碰瓷制造事故的,机
    2023-06-17
    340人看过
  • 车辆挂靠运输公司损害赔偿共同担责
    安徽法院网讯一车主购车后挂靠运输公司,受雇驾驶员途中事故死亡,损害赔偿责任如何分配?法院判决: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安徽省颍上县六十铺镇农民洪某购一货车,挂靠于该县某运输公司。2003年12月6日,受雇洪某的驾驶员李东行车途中,在广西靖西县境内发生交通事故,李东死亡。2004年3月9日,经当地有关部门认定该起事故的责任原因为:李东所驾驶机动车况不良,是引起该事故的根本原因。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李东的4名法定继承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被告车主洪某认为该起车祸系李东不注意行车安全,责任应由李东自负。被告颍上县某运输公司认为,在洪某办理车辆挂靠手续时,双方签有协议,约定发生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洪某承担。故在该起诉讼中,公司不应承担责任。阜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李东受雇于洪某,在完成洪某所指派工作中死亡,且该车又系不良机动车辆。按照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执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既便洪某无过错,
    2023-06-08
    178人看过
  • 机动车挂靠情况下被挂靠人的责任承担
    在挂靠情况下,挂靠人对外都是以被挂靠人名义出现的,被挂靠人负有谨慎监管挂靠人管理使用车辆义务,有义务缴纳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和有关商业三者险,而且对机动车运营享有“运行利益”,为保护不特定第三者利益,被挂靠人应当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挂靠人追偿。一、车辆出交通事故挂靠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车辆挂靠,为了交通营运过程中的方便,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并由挂靠者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车辆挂靠在单位经营,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际经营人不能履行赔偿责任的,车辆挂靠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二、建筑公司挂靠的法律责任1、挂靠经营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一般应以挂靠经营者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法意见》规定,对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
    2023-04-12
    132人看过
  • 挂靠车辆出事故挂靠车辆如何担责
    我国关于挂靠经营的具体规定,先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其中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54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上述规定尽管确定了多种的共同诉讼人,但并不能确定挂靠经营的实体法律关系。
    2022-02-05
    73人看过
  • 车辆出交通事故挂靠单位会不会承担连带责任
    一、车辆出交通事故挂靠单位会不会承担连带责任车辆出交通事故挂靠单位会承担连带责任。车辆挂靠,为了交通营运过程中的方便,将车辆登记为一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并由挂靠者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车辆挂靠在单位经营,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实际经营人不能履行赔偿责任的,车辆挂靠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二、车辆出交通事故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项目交通事故赔偿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三、车辆出交通事
    2024-01-18
    437人看过
  • 2024车辆所有人在他人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下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所有人在他人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下应否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如果明知车辆使用人有明显的违规情况下仍将机动车出借给他人,其就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3-12-20
    494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责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损害赔偿
    相关咨询
    • 交通事故中挂靠车辆赔偿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是怎样的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1-04
      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共同承担责任。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挂靠车辆事故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吗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2-06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其挂靠单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 车辆挂靠挂靠情形下的赔偿义务人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28
      【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车辆挂靠情形下的赔偿义务人所谓挂靠是指个人所购买的车辆,为了适应对车辆的管理要求,将车辆挂靠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的公司。挂靠有收取管理费或获得利益的挂靠和不收取管理费或未获得利益的挂靠。对于前者,被挂靠单位是运输利益的归属者,对于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其以赔偿义务人的角色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后者,因为被挂靠单位没有收取管理费和取得运营的实际利益,则不能由其承担赔偿责任而成为赔
    • 什么是损害案件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中的车辆是什么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26
      一、什么是交通事故损害案件中道路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理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其中,公路是指《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经交通部解释,公路包括已经建成的由公路主管部门认定的公路,也包括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并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
    •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人是什么意思,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05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人即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行为或者他人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但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范围包括: (1)交通肇事责任当事人:即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人,包括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从事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 (2)道路交通肇事责任当事人的法定监护人。 (3)道路交通肇事责任当事人所在的单位。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