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卧铺客车生产、使用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1:00:27 445 人看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公安厅(局)、交通厅(局、委):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确保道路交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针对有些企业生产、使用违规卧铺客车的行为,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和交通部决定,对卧铺客车的生产、使用和管理进行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各司其责,加强对卧铺客车的管理

各级经贸、公安、交通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卧铺客车技术条件》(GB/T16887-1997)、《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1997)等标准规定,加强对卧铺客车的管理。

对于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卧铺客车,国家经贸委不予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于列入《公告》的产品,国家经贸委将实施生产一致性考核制度,考核的有关规定另行通知。一经发现违规产品,国家经贸委即将该产品从《公告》或《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取消,情节严重的,将该企业从《公告》或《目录》中除名。

公安部门要严把注册、检验关,对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及年检的卧铺客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核对,对不符合规定的卧铺客车,不允许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或者检验手续。

交通部门要严把运输市场准入关,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卧铺客车,不得批准其从事营业性旅客运输业务,并及时函告国家经贸委和公安部。

二、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合法经营,杜绝违规产品流入市场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卧铺客车生产、改装企业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违规卧铺客车,并进行自查、自纠,将违规的车型报国家经贸委;所生产的卧铺客车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卧铺客车技术条件》(GB/T16887-1997)。卧铺布置必须采用“1+1”或“1+1+1”形式(指相邻两卧铺横向间距不小于350mm的布置形式)且不得设置车顶行李架。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承接已办理了注册登记的座位客车改装卧铺客车或加装铺(座)位的业务,凡发现继续违规改装的,国家经贸委将有关生产(改装)企业或产品从《公告》或《目录》中除名。交通部门将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对其予以处罚。

三、积极稳妥地处置在用违规卧铺客车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于在用卧铺客车已经设置车顶行李架的,必须立即拆除,对于没有下置行李舱的卧铺客车、允许按核定客车人数每人20公斤随身行李限制放在车厢内。对于在用卧铺客车卧铺布置为“2+1”或“2+2”形式(指存在相邻两卧铺横向间距小于350mm的布置形式)的营运车辆,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是客运经营者自愿同意将其卧铺布置改为1+1+1的,公安、交通部门予以支持,但其改造工作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实施后生产的“2+1”或“2+2”布置的卧铺客车,由原卧铺客车生产企业负责改造,卧铺客车生产企业应积极主动做好卧铺客车改造的相关服务工作。在《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实施前生产或由客运经营者自行改装的卧铺客车,应在具有卧铺客车生产和改装资格的企业改造。

二是客运经营者仍要求使用卧铺布置是“2+1”或“2+2”形式的卧铺客车从事客运的,必须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重新核定载客人数,即按卧铺布置为“1+1”的形式进行核定,每铺核定一人,交通部门才允许其经营旅客运输。

未采取上述整改措施的卧铺客车允许使用到2001年12月31日,自2002年1月1日起,违规卧铺客车不允许运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30日 06:4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机动车相关文章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广交会组展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发布文号:〔1997〕外经贸政促函字第8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杭州、济南、武汉、广州、西安、成都、珠海、汕头市外经贸厅(委)、外贸局,新疆建设兵团外经贸委,总后经贸局,各进出口商会,各部委直属总公司,各外贸中心,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各驻外贸易中心:根据广交会要建立为外经贸领域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服务的机制、要充分反映并推动出口商品结构优化和创名牌出口商品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广交会办展水平和档次,实现各项组织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现就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广交会组展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展区设置,优化展品结构。(一)扩大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商品,特别是名牌商品的参展面积,如机电产品;压缩不需看样或主要不在广交会上成交的传统商品的参展面积,如粮油、化工、矿产、冶金、有色、生丝坯绸;相对压缩虽需看样,但附加值较低的
    2023-06-05
    140人看过
  • 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公安厅(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天津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为进一步做好下一阶段全国集中治超工作,按照经国务院同意的由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自2004年9月1日到12月31日,在车辆超限超载执法工作中,各地交通、公安部门一律按照附件所列的标准,认定车辆是否超限超载,并据此进行检查和纠正。二、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一)各地对车辆超限超载的认定、卸载和处罚工作必须在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内,由交通、公安执法人员共同组织实施。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检测站点,维持检测站点交通、治安
    2023-06-08
    405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科委、财政厅(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8号)和科技部第12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的规定,科研机构转制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做好这些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和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工作,根据《研究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转制过程中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47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转制的科研机构,从1999年7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分别以1999年7月的工资总额和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023-04-22
    405人看过
  •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铁道部关于加强铁路货物托运站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经贸委)、交委、交办,各铁路局、铁路分局:近年来,铁路客货车站附近的各类货物、包裹托运站(包括打包站、包装队等,以下统称托运站)发展很快。少数托运站违法经营,欺骗敲诈货主,扰乱运输市场。有的内外勾结,巧立名目,加价收费,损坏货主利益,败坏铁路声誉。为了加强铁路货物托运站管理,规范托运市场秩序,维护货主合法权益,促进铁路路风建设,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通知如下:一、请各地经委(经贸委、计经委)、交委、交办牵头,会同铁路、交通、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根据当地铁路货物托运站的具体情况,认真组织研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二、当前要重点加强对铁路车站附近的各类托运站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依法取缔无照经营和一照多户,坚决关闭无经营条件的托运站,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禁止托运站代办托运整车货物。三、托运站须按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并持有经营范围为包装、仓储
    2023-06-08
    413人看过
  •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棉纱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外经贸委(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了《关于确定第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和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490号,以下简称《目录》)。经研究,现对《目录》中“棉纱”商品税号进行调整,税号52053200、52053300、52054100、52054200、52054400项下的棉纱品种不再列入限制类商品目录,自2001年3月15日起执行。
    2023-04-24
    320人看过
  • 交通部、国家经贸委关于贯彻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劳动(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各海事(港监)局,中国船级社:经国务院同意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意见》,已于2000年1月3日以(交海发〔2000〕2号)文印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抄送给你们。为认真贯彻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意见》,现提出以下具体措施,请遵照执行。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和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交海发〔2000〕2号)文件,领会精神,当好政府参谋,结合当地实际,提出贯彻实施的具体方案,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要抓住落实县乡政府的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这一核心内容,积极推进县乡政府落实责任。一是要协助政府制定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
    2023-06-08
    426人看过
  •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部属各海事局: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需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努力和协调配合。为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形成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合力,落实水上交通安全行业管理责任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交通部是全国水上交通安全行业管理和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拟订和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宏观管理、协调、指导和督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部属各海事局加强安全管理工作。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是各地区的水上交通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安全行业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划,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设备、经费,组织水上交通安全检查及其他活动,把好运力审批或审核的安全关,
    2023-06-08
    222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和《建设部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部机关各单位、各直属单位:现将《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和《建设部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建设部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5月9日部党组决定,调整和健全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名单附后)。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特制定如下:一、职责1、研究并确定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安全工作重点;2、研究并确定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法规的制定和协调工作;3、研究和部署督促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预防、整改及事故查处工作;4、研究和决定由我部进行查处的建设系统重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5、研究、部署建设系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和活动安排。二、工作制度(一)工作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或根据具体情况随时召开会议。(二)重大事故报告、现场调查、汇报和查处制度报告制度1、建设系统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
    2023-04-22
    152人看过
  • 电力工业部、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费回收工作的补充通知
    今年以来,全国电费拖欠明显增加,日趋严重。截止10月底,全国累计欠费达108亿元,已严重影响电力企业的正常生产。国务院领导对此十分关心,指出“这种拖欠一定要解决。应该是用电要花钱,不花钱就不能用电”。为认真解决电费回收中出现的新问题,遏制欠费增长势头,保证购买发电燃料所需资金,维护电力供需双方正常关系,保证电力正常稳定供应,现对进一步加强电费回收工作的有关问题再次补充通知如下:一、各地要继续按《关于进一步抓好电(热)费回收确保财政收入的通知》(能源经[1991]1111号)、《关于加强电费回收工作的补充通知》(电安生[1993]490号)的规定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电费回收的指示,做好电费回收工作。加强电是商品的宣传。使全社会都认识到“用电要花钱,不花钱不能用电”的基本道理,消除“欠费有理,欠费有利”的错误认识,增强用户自觉付电费的意识。二、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遏制电费拖欠增长的势头。要努力
    2023-06-07
    358人看过
  • 建设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技术监督局: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使用电梯的场所越来越多,对电梯的需求量也逐年增加。但是目前电梯管理中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暴露出来不少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映。为了切实加强电梯行业的管理,提高电梯的制造、安装、维修质量,确保电梯的安全正常运行,国家经贸委为此会同有关部门对电梯管理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在总结《关于提高电梯质量的若干规定》的基础上,并参照国际上许多国家对电梯管理的经验,制定了《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为适应日益增长的社会需要,切实提高电梯产品的制造、安装、维修质量,加强使用管理,确保电梯的安全正常运行,特制订本规定。一、电梯的制造、安装、维修实行电梯生产企业全面负责的一条龙管理制度。二、建设部是国家电梯行业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全国电
    2023-06-10
    77人看过
  • 劳动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就业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公安厅(局),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中国核工业总公司:经国务院办公厅批准,从1992年开始,由劳动部组织开展了公民境外就业服务的试点工作。目前,经过试点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陆续获准正式开展境外就业服务。为进一步加强境外就业管理,提高境外就业服务质量,规范境外就业服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开展公民境外就业服务业务的机构,须经劳动部批准并取得劳动部颁发的《境外就业服务许可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国家行政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从事境外就业服务活动。被批准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应分别向相应的省、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时提交:劳动部颁发的《境外就业服务许可证》,按照《关于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通知》规定,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还应提交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
    2023-06-10
    195人看过
  •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减负办印发的《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减负[2002]1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根据《实施意见》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要认真进行整顿、规范,收费标准过高的要坚决降下来;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要一律取消”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审核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开业条件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是道路运输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汽车及其他机动车的技术状况(包括安全性、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和噪声、尾气排放等)、维修质量和车辆改装、改造、报废等提供检测诊断技术服务的经营实体。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下同)要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加强对汽车综
    2023-06-08
    421人看过
  •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进口汽车及汽车关键部件统一由经贸部签发进口许可证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进口汽车及汽车关键部件统一由经贸部签发进口许可证的通知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发布文号:根据治理外贸环境,整顿外贸秩序的需要,决定从一九八九年二月一日起,对列入进口许可证商品目录顺序号31项下列名的汽车,顺序号32项下列名的汽车关键部件两类进口商品,不分进口渠道和进口方式,一律向经贸部申请进口许可证。海关凭经贸部签发的进口许可证查验放行,经贸部各特派员办事处,各省级发证机关停止受理这两类进口商品的发证工作。在一九八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以前由省级发证机关(含计划单列市)或经贸部特派员办事处签发的许可证,有效期到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八日。到期货物尚未进口的,经原发证机关签署意见后,到经贸部办理换证手续。为便于领证单位按程序顺利领取进口许可证,现将领证手续明确如下:(一)一般贸易进口(包括易货贸易、边贸进口),领证单位凭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
    2023-06-05
    396人看过
  • 国家工商局、经贸部、商业部关于加强进口商品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经贸部、商业部关于加强进口商品管理的通知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业部发布文号:工商字[1986]第266号为了加强对进口业务和进口商品的管理,制止盲目进口、违法转卖牟利的现象,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经营进口业务,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核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可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办理进口业务。没有进口权的企业,不得对外洽谈进口业务。二、经批准有进口经营权的企业,在开展进口业务中,要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对进口商品,要在品种、质量上严格把关,并须经过商检,否则不准销售使用。对盲目进口、销售冒牌和伪劣商品的企业,一经发现,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员的责任。三、广东、福建两省进口的国家限制进口的二十四种商品(包括成套散件和组装件),要运出广东、福建两省,按国务院国发[1985]1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属广
    2023-06-05
    153人看过
换一批
#交通常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机动车
    词条

    机动车是指使用发动机作为动力来源的车辆,通常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等各种车辆。机动车具有速度快、操作灵活、舒适性高等优点,但同时也需要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驾驶。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和排放标准,并取得相应的行驶证和... 更多>

    #机动车
    相关咨询
    •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28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公通[2014]74号 各市公安局: 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办户口难问题,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严肃户口登记管理纪律,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民出生登记管理问题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出生登记的条件和程序。出生登记是公民参与社会活动、行使法律赋予各项权利
    • 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的通知有哪些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2-06
      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 智联招聘日期: 2004-04-16 【标题】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 今年以来,随着改革工作的发展,一些企业的少数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从事个体经营。这是经济管理体制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为了妥善地解决这个问题,经国务院原则同意,暂按以下
    •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能否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6-12
      可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行什么制度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12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
    • 机关纪检委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干部吗?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5-30
      国有企业一般员工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刑法第93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是:“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