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月,张先生和未婚妻梁女士签订一份赠与协议,将位于宣武区的一套两居室赠与女方,并在公证处进行公证。在双方的婚前财产协议中明确认定,这套两居室是女方的婚前财产,在两人婚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五年时间过去了,张先生至今未向女方交付房子,也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梁女士因此将张先生告上了法庭。
受理案件的法官发现,张先生自愿将房产赠与对方,但进行公证时没有同时说明赠与的时间和附加条件,这就给法院审理出了一道难题。
这种情况一般会出现四种结果。首先,如果张先生在签订该赠与协议时明确写入“结婚时,该赠与合同即生效”的条件,那么,这个合同只有在双方结婚时才能生效;第二种情况是,如果双方签订赠与合同时,明确写入“如果不结婚,该赠与合同无效”,则梁女士现在无权索要这所房子;第三种情况,双方签订该赠与合同时没有附加任何条件,那么在双方签完字后,张先生就应履行赠与义务,给梁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第四种情况是,在此期间,梁女士对张先生实施了犯罪,严重侵犯了张先生的利益,张先生可以主张撤消该赠与合同。但可以肯定,这个经过公证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一般情况下,不可以随便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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